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107南金職辰字第2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南金職辰字第23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源字第26418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郭寬興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南金職字第2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6418號 財產所有人:郭寬興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262 │空│14559.00 │73841分之240│80,000元 │ │ │ │ │寮 │ │ │白│ │0 │ │ │ ├───┼────┴───┴───┴──────┴─┴─────┴──────┴────────┤ │ │備考 │河川區。農牧用地。 │ ├─┼───┼────┬───┬───┬──────┬─┬─────┬──────┬────────┤ │2│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262-3 │空│1518.00 │648分之18 │24,000元 │ │ │ │ │寮 │ │ │白│ │ │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3│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262-4 │空│30556.00 │73841分之240│168,000元 │ │ │ │ │寮 │ │ │白│ │0 │ │ │ ├───┼────┴───┴───┴──────┴─┴─────┴──────┴────────┤ │ │備考 │河川區。農牧用地。 │ ├─┼───┼────┬───┬───┬──────┬─┬─────┬──────┬────────┤ │4│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262-13 │空│10829.00 │73841分之240│64,000元 │ │ │ │ │寮 │ │ │白│ │0 │ │ │ ├───┼────┴───┴───┴──────┴─┴─────┴──────┴────────┤ │ │備考 │河川區。農牧用地。 │ ├─┼───┼────┬───┬───┬──────┬─┬─────┬──────┬────────┤ │5│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262-15 │空│11796.00 │73841分之240│144,000元 │ │ │ │ │寮 │ │ │白│ │0 │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6│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267-33 │空│4399.00 │4分之1 │184,000元 │ │ │ │ │寮 │ │ │白│ │ │ │ │ ├───┼────┴───┴───┴──────┴─┴─────┴──────┴────────┤ │ │備考 │河川區。農牧用地。 │ ├─┼───┼────┬───┬───┬──────┬─┬─────┬──────┬────────┤ │7│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391-1 │空│2256.00 │4分之1 │824,000元 │ │ │ │ │寮 │ │ │白│ │ │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地上建物建號:同段79建號 │ ├─┼───┼────┬───┬───┬──────┬─┬─────┬──────┬────────┤ │8│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586 │空│239.00 │4分之1 │32,000元 │ │ │ │ │寮 │ │ │白│ │ │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9│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586-1 │空│745.00 │4分之1 │80,000元 │ │ │ │ │寮 │ │ │白│ │ │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587 │空│680.00 │4分之1 │72,000元 │ │ │ │ │寮 │ │ │白│ │ │ │ │0├───┼────┴───┴───┴──────┴─┴─────┴──────┴────────┤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587-1 │空│217.00 │4分之1 │24,000元 │ │ │ │ │寮 │ │ │白│ │ │ │ │1├───┼────┴───┴───┴──────┴─┴─────┴──────┴────────┤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587-2 │空│5.00 │4分之1 │800元 │ │ │ │ │寮 │ │ │白│ │ │ │ │2├───┼────┴───┴───┴──────┴─┴─────┴──────┴────────┤ │ │備考 │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 │1│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591-22 │空│51.00 │2分之1 │16,000元 │ │ │ │ │寮 │ │ │白│ │ │ │ │3├───┼────┴───┴───┴──────┴─┴─────┴──────┴────────┤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1│臺南市│學甲區 │溪洲子│ │896 │空│1520.00 │2分之1 │352,000元 │ │ │ │ │寮 │ │ │白│ │ │ │ │4├───┼────┴───┴───┴──────┴─┴─────┴──────┴────────┤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07年4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62、262─4、262─13、267─33地 │ │ │號土地在堤防區內、河川地,其中262、262─4、262─13地號土地合併使用,其上部分│ │ │空地(已整地)、部分雜草,267─33地號土地部分空地(已整地)、部分雜樹;262─3地號土│ │ │地部分空地(已整地)、部分雜草、墳墓2塚占用;262─15地號土地上部分農路使用、部分空地│ │ │(已整地)、部分雜草、墳墓7塚占用;391─1地號土地上部分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學甲區三慶里│ │ │紅茄3號、3號之1、5號、5號之1房屋占用,部分水泥空地、水池;586、586─1、58│ │ │7、587─1、587─2、591─22地號土地上雜草叢生、部分雜草高於一般人身高,無法│ │ │履勘全貌;896地號土地上雜草叢生;另據鑑定報告記載:262、262─4、262─13地 │ │ │號上為空地、雜草,262─3、262─15地號上有耕作,部分種植玉米,262─15地號上│ │ │有數座墳墓,267─33地號上為空地、雜草,391─1地號上部分有數棟建物,部分為屋前空│ │ │地及水池,586、586─1、587、587─1、591─22、896地號為空地、雜草,│ │ │587─2地號為道路。並據土地謄本記載:編號7土地上有非債務人所有之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即同│ │ │段79建號,一層竹造建物,門牌號碼:紅茄5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上開地 │ │ │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又拍賣土地有無分管│ │ │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零陸萬肆仟捌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 │ │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 │受。 │ │ │六、本件編號2、5、8、9、10、11、13、14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 │ │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 │ │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 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 │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 │ │負責。 │ │ │七、本件262─3、262─15、586、586─1、587、587─1、591─22、│ │ │896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條例所規定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5條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 │ │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及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具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應提出現耕之證明文件,│ │ │始得優先承買。 │ │ │八、本件391─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 │ │,有優先購買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 │ │九、262、262─4、262─13、262─3、262─15、267─33地號土地之種│ │ │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 │ │十、據臺南市學甲區公所函稱:編號1至6、8至11、13、14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 │ │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移者,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四、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