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四字第13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四字第138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濟字第6173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月娟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61734號 財產所有人:陳月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大庭 │ │735 │ │130.00 │12分之1 │4,1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983│新北市板橋區大│4層樓 │1樓層:85.10 │ │ 3分之1 │730,000元 │ │ │ │庭段735地號 │加強磚│合 計:85.1 │ │ │ │ │ │ │--------------│造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金│ │ │ │ │ │ │ │ │華街10巷48弄45│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07年7月1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使用情形不明。經函請│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協查標的使用情形,依該局函復稱標的現已無人居住。惟債務人具狀陳報│ │ │標的自104年1月1日起借予第三人陳○木、陳○華使用,未定借用期限。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 │ │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4983件號建物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 │ │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 │ │ │四、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 │ │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五、本件拍定後須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 │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 │ │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 │ │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 │ │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法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元。 │ │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之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六、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人│ │ │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七、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如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須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 │ │並應將「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之農舍」切結書附於投標書。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九、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 │ │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十、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 │ │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 │十一、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 │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十二、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