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107士清算四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士清算四字第1號(106年 司執消債清司節字第11號)清算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廖 文旭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18條、第 122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詳後列拍賣動產目錄。 二、保證金:詳拍賣動產目錄。 應以臺灣各地銀行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 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 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請向本公司服務台索 取)。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及非使用本公司投標書者 ,其投標無效。得標者,其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 其保證金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期、時間及場所:107年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 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標室台北市忠孝 東路四段300號10樓標匭內。 四、開標日期、時間及場所:107年9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 司投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印 章,如投標人為法人,需為經中華民國法律合法登記者, 並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委託他人代為投標者,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八、交付價金之期限: 〈一〉應於得標後當場繳足全部價金。 〈二〉得標人如當場不繳足全部價金,保證金全額沒收,本 公司將再行拍賣該動產。若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少 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 責任,且不得異議。 九、投標資格之限制:投標人或代理人為該拍賣案件之債務人 者,不得投標。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得標人就拍賣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十一、特別公告事項:投標人如係華僑或外國人(含外國法人 ),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二、備註: 〈一〉凡有意投標者,應照上開規定及本公司動產投標 須知辦理。     〈二〉本公告如有錯誤,請依拍賣現場公告為準。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7年度士清算字第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廖文旭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莊區 │自立 │ │489 │ │38.36 │12分之1 │9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頭前段小田心子小段26-22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612│新北市新莊區自│4層樓 │1樓層:27.22 │ │ 3分之1 │80,000元 │ │ │ │立段489地號 │鋼筋混│陽台 : 4.70 │ │ │ │ │ │ │--------------│凝土造│合 計:31.92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自│(住家 │ │ │ │ │ │ │ │強街70巷6弄9號│用) │ │ │ │ │ │ ├──┼───────┴───┴───────────┴─────┴────┴─────────┤ │ │備考│重測前:頭前段小田心子小段1252建號 │ ├─┴──┼────────────────────────────────────────────┤ │使用情形│1•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通知共│ │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相當時日,俟全體共有人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始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 │ │注意。請應買人注意。 │ │ │2•依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所載,現勘時觀察標的建物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 │ │疑似海砂屋之現象及無地震受創、火災受受損之現象;訪談附近住戶表示無印象標的有遭輻射屋列管│ │ │在案及有非自然死亡之現象,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惟仍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 │ │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 │位洽商解決。 │ │ │4•應買人應注意依土地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 │ │為繳清價額,始得發給拍定證明書。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元。 │ │ │四、本件拍定後,需由買受人與清算聲請人即債務人自行協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宜,買受人│ │ │並不得執上開事由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標別:乙 ┌─────────────────────────────────────────────────┐ │107年度士清算字第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廖文旭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478 │ │21.87 │108分之1 │3,91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35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 ├─┼───┼────┬───┬───┬──────┬─┬─────┬──────┬────────┤ │2│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479 │ │8.10 │108分之1 │1,45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35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3│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522 │ │168.24 │108分之3 │96,2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33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4│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553 │ │74.03 │24分之1 │63,5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20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5│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554 │ │16.61 │24分之1 │13,4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20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鐵路用地。 │ ├─┼───┼────┬───┬───┬──────┬─┬─────┬──────┬────────┤ │6│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554-1 │ │19.88 │24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5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7│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573 │ │112.99 │216分之1 │10,1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187-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8│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574 │ │205.83 │216分之1 │18,4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18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9│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574-1 │ │130.63 │216分之1 │11,68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5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1│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601 │ │319.19 │72分之1 │85,580元 │ │0├───┼────┴───┴───┴──────┴─┴─────┴──────┴────────┤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101-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1│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601-1 │ │53.72 │72分之1 │14,400元 │ │1├───┼────┴───┴───┴──────┴─┴─────┴──────┴────────┤ │ │備考 │分割自:6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1│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615 │ │148.89 │216分之1 │13,400元 │ │2├───┼────┴───┴───┴──────┴─┴─────┴──────┴────────┤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18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學校用地。 │ ├─┼───┼────┬───┬───┬──────┬─┬─────┬──────┬────────┤ │1│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615-1 │ │23.31 │216分之1 │2,090元 │ │3├───┼────┴───┴───┴──────┴─┴─────┴──────┴────────┤ │ │備考 │分割自:61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1│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615-2 │ │0.64 │216分之1 │60元 │ │4├───┼────┴───┴───┴──────┴─┴─────┴──────┴────────┤ │ │備考 │分割自:61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1│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618 │ │50.60 │216分之1 │4,530元 │ │5├───┼────┴───┴───┴──────┴─┴─────┴──────┴────────┤ │ │備考 │重測前:龍潭堵段187-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1│新北市│瑞芳區 │瑞芳 │ │713 │ │859.85 │36分之1 │153,300元 │ │6├───┼────┴───┴───┴──────┴─┴─────┴──────┴────────┤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使用情形│1•依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所載,47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瑞芳區 (下同) │ │ │逢甲路280之4、280之5、280之6號房屋前方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 │(逢甲路);479地號位於逢甲路280之4、280之5號房屋前方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供 │ │ │公眾通行之道路 (逢甲路);552、553地號土地位於瑞芳街96號房屋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 │ │ │現況為瑞芳街96號及旁無門牌房屋佔用及上述房屋前方之水泥空地;554、554─1地號土地│ │ │位於同市區瑞芳街96號及其旁無門牌房屋前方之土地,目前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瑞芳街);57 │ │ │3地號土地位於瑞芳街98號房屋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瑞芳街98號佔用及上述房屋後側之│ │ │雜木林;574地號土地位於瑞芳街98號房屋大門口北方約41公尺處之土地,現無路可達,目前│ │ │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其他經濟農作物及無地上物;574─1地號土地位於瑞芳街98號房屋大門│ │ │口北方偏東約45公尺處之土地,現無路可達,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其他經濟農作物及無地上│ │ │物;601地號土地位於逢甲路303、305、307房屋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逢甲路3│ │ │03、305、307房屋後側佔用及上述房屋後則之雜木林;601─1地號土地位於逢甲路30│ │ │3房屋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逢甲路303 房屋後側佔用及上述房屋後則之雜木林;615 │ │ │地號土地位於瑞芳街98號房屋大門口北方偏東約47公尺處之土地,現無路可達,目前使用現況為│ │ │雜木林,無其他經濟農作物及無地上物;615─1地號土地位於瑞芳街98號房屋大門口北方偏東│ │ │約34公尺處之土地,現無路可達,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其他經濟農作物及無地上物;615│ │ │─2地號土地位於瑞芳街98號房屋大門口北方約28公尺處之土地,現無路可達,目前使用現況為│ │ │雜木林,無其他經濟農作物及無地上物;618地號土地位於瑞芳街98號房屋大門口東北方約34│ │ │公尺處之土地,現無路可達,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其他經濟農作物及無地上物;713地號土│ │ │地位於瑞芳街98號房屋大門口北方約16至62公尺處之山坡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其他│ │ │經濟農作物及無地上物、小部分道路。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 │ │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2•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詳如備考欄所載,惟投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 │ │自行查明注意。 │ │ │3•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屋或設定地上權之情事│ │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 │ │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拍定證書。若共有│ │ │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 │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 │ │4•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亦請投標人先行查明│ │ │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5•本件478、479、554、554─1地號土地目前均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 │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公司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 │6•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始得依法核發拍定證明書, │ │ │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7•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元。 │ │ │四、本件拍定後,需由買受人與清算聲請人即債務人自行協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宜,買受人│ │ │並不得執上開事由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標別:丙 ┌─────────────────────────────────────────────────┐ │107年度士清算字第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廖文旭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瑞芳區 │龍潭堵│ │439 │ │1945 │216分之3 │30,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使用情形│1•依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所載,439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3│ │ │01之106號 (調和大眾爺廟)東北南方約173至235公尺處之山坡地,現無路可達,依空照 │ │ │圖及目視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其他經濟農作物、無地上建物。 │ │ │2•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通知共│ │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相當時日,俟全體共有人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始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 │ │注意。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439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 │ │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 │ │,為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並投入標匭,否則│ │ │投標無效。 │ │ │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始得依法核發拍定證明書, │ │ │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5•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仟元。 │ │ │四、本件拍定後,需由買受人與清算聲請人即債務人自行協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宜,買受人│ │ │並不得執上開事由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18-50 清算動產拍賣公告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