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四字第13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四字第139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梅字第134952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賴吟星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3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34952號 財產所有人:賴吟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龍門 │ │65 │建│55.64 │10分之1 │2,03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344│新北市三重區龍│鋼筋混│5樓層:32.74 │陽台(3.77 │ 2分之1 │300,000元 │ │ │ │門段65地號 │凝土造│合 計:32.74 │平方公尺) │ │ │ │ │ │--------------│5層樓 │ │、花台(3.2│ │ │ │ │ │新北市三重區仁│ │ │0平方公尺)│ │ │ │ │ │壽街99號5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龍門段134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2 │ ├─┼──┼───────┬───┬───────────┬─────┬────┬─────────┤ │2│1851│新北市三重區龍│ │第五層 :12.54 │ │ 2分之1 │120,000元 │ │ │ │門段65地號 │ │第五層頂:40.01 │ │ │ │ │ │ │--------------│ │合 計:52.55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仁│ │ │ │ │ │ │ │ │壽街99號5樓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06年12月5日經債權人導引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據債務人的兒子賴○宇表示│ │ │,建物及頂樓增建係由自己家人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編號1851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所核發之權利移│ │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 │ │三、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四、對於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權人未陳報,據法院委請秦境建築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所載,本建│ │ │物不在台灣凶宅網所提供之凶宅訊息內,但查過往拍賣公告發現此建物疑為凶宅。另前案(法院10 │ │ │4年度司執字第134997號)拍賣公告所載,本件建物頂樓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請投標人注 │ │ │意,拍定後不得執此理由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