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107屏金職卯字第30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9月3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陳子康即陳建樺即陳國志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7屏金職卯字第308號(屏東地方法院案號:
      106年度司執宇字第4871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子康即陳建樺即陳國志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
      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
      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
      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
      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
      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
      ,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
      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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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屏金職字第30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8715號 財產所有人:陳子康即陳建樺即陳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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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枋寮鄉  │南山  │      │811         │空│67.94     │6分之1      │4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北旗尾段223-17地號。                                                          │
├─┼───┼────┬───┬───┬──────┬─┬─────┬──────┬────────┤
│2│屏東縣│枋寮鄉  │南山  │      │814         │空│27.66     │6分之1      │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北旗尾段223-25地號。                                                          │
├─┼───┼────┬───┬───┬──────┬─┬─────┬──────┬────────┤
│3│屏東縣│枋寮鄉  │南山  │      │818         │空│346.01    │3分之1      │429,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北旗尾段223-28地號。                                                          │
├─┼───┼────┬───┬───┬──────┬─┬─────┬──────┬────────┤
│4│屏東縣│枋寮鄉  │南山  │      │819         │空│150.92    │6分之1      │9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北旗尾段223-31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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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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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38│屏東縣枋寮鄉南│2層樓 │1樓層: 66.91         │          │ 2分之1 │205,000元         │
│  │9   │山段818、814地│房鐵架│2樓層: 51.9          │          │        │                  │
│  │    │號            │蓋鐵皮│合 計:118.81         │          │        │                  │
│  │    │--------------│、磚造│                      │          │        │                  │
│  │    │屏東縣枋寮鄉東│蓋鐵皮│                      │          │        │                  │
│  │    │海村仁愛街34號│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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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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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土地與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811、814地號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8│
│        │19地號土地為空地,818地號土地上除有本次合併拍賣之暫389建號建物,該建物現由第三人│
│        │承租使用外,部分土地為空地,拍定後皆不點交,又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前往查明。        │
│        │二、本件拍賣之暫389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
│        │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811、814、818、819地號土地與│
│        │暫389建號建物一同合併承買。                                                          │
│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
│        │海砂屋、凶宅、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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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玖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