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七字第38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七字第381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鳳字第4903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劉德威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
      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
      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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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桃金職字第38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9035號 財產所有人:劉德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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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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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中壢區  │振興  │      │1129        │溜│37.34     │8分之1      │164,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石頭段129-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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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市│中壢區  │振興  │      │1129-1      │溜│114.07    │8分之1      │487,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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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8│桃園市中壢區振│1層   │1樓層:42.84          │          │ 4分之1 │52,000元          │
│  │    │興段1129-1地號│      │合 計:42.84          │          │        │                  │
│  │    │--------------│      │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龍│      │                      │          │        │                  │
│  │    │岡路三段262巷1│      │                      │          │        │                  │
│  │    │95弄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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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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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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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中壢區龍岡路三段26│
│        │2巷195弄8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坐落1129、1129─1地號土地上,另1129─1、│
│        │1129地號尚有空地堆置廢棄物、垃圾,部分為雜草。前開建物屋況不佳,門窗銹蝕、破損,由破│
│        │窗檢視屋內情形,空無一物,似久無人居住。                                                │
│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        │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土地共有人對於土地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對│
│        │土地優先承買之人,依司法院84‧2‧25廳民二字第2791號函研討結果,應併買受地上建物│
│        │。                                                                                      │
│        │3‧本件1648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        │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        │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4‧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經轄區派出所查訪,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情事;再查95年7│
│        │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資料可稽。上開資訊供投標人參考,惟仍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        │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5‧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6‧本件1129地號土地為中壢 (龍岡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72年9月13日)( 下稱同計畫案) │
│        │之住宅區,1129─1地號土地為同計畫案之道路用地 (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
│        │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 │
│        │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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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元。                                                      │
│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
│        │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