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七字第38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七字第381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鳳字第4903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劉德威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 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 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9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38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9035號 財產所有人:劉德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振興 │ │1129 │溜│37.34 │8分之1 │164,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石頭段129-7地號 │ ├─┼───┼────┬───┬───┬──────┬─┬─────┬──────┬────────┤ │2│桃園市│中壢區 │振興 │ │1129-1 │溜│114.07 │8分之1 │487,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48│桃園市中壢區振│1層 │1樓層:42.84 │ │ 4分之1 │52,000元 │ │ │ │興段1129-1地號│ │合 計:42.84 │ │ │ │ │ │ │--------------│ │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龍│ │ │ │ │ │ │ │ │岡路三段262巷1│ │ │ │ │ │ │ │ │95弄8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中壢區龍岡路三段26│ │ │2巷195弄8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坐落1129、1129─1地號土地上,另1129─1、│ │ │1129地號尚有空地堆置廢棄物、垃圾,部分為雜草。前開建物屋況不佳,門窗銹蝕、破損,由破│ │ │窗檢視屋內情形,空無一物,似久無人居住。 │ │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 │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土地共有人對於土地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對│ │ │土地優先承買之人,依司法院84‧2‧25廳民二字第2791號函研討結果,應併買受地上建物│ │ │。 │ │ │3‧本件1648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 │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 │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4‧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經轄區派出所查訪,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情事;再查95年7│ │ │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資料可稽。上開資訊供投標人參考,惟仍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 │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5‧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6‧本件1129地號土地為中壢 (龍岡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72年9月13日)( 下稱同計畫案) │ │ │之住宅區,1129─1地號土地為同計畫案之道路用地 (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 │ │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 │ │ │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元。 │ │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 │ │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