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四字第14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四字第147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天字第135538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啟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4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35538號 財產所有人:林魩明、林啟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58 │建│1950.00 │2250分之4 │7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21-1 │旱│3971.00 │2700分之24 │12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73-3 │旱│2457.00 │2250分之4 │5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81 │旱│19437.00 │2250分之4 │33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88 │旱│5562.00 │2250分之4 │8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95 │旱│5849.00 │2250分之4 │11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110 │旱│4743.00 │2700分之24 │41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 │8│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73-6 │旱│217.00 │2250分之4 │1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 │9│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73-7 │旱│522.00 │2250分之4 │1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7年2月6日指界 │ │ │時發現58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7、7─1、7─2號建物前方之地,其上部分為空│ │ │地,部分為鐵皮車庫及廢棄土磚房占用,經查鐵皮車庫為土地共有人林慕軒、林暐哲所有;21─1│ │ │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13號軍方營區靶場後方之山林地;73─3地號土地係位於新│ │ │北市五股區外寮路1─5號軍營大門左前方之雜林地;81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1─8│ │ │號鐵皮工廠、雜林、5間鐵皮屋、菜園及墳墓,經查鐵皮工廠為土地共有人林進煙出租予林進賢使用│ │ │,5間鐵皮屋分別為不同之土地共有有人建造使用,菜園為不具名之土地共有人交由王國龍管理使用│ │ │,墳墓則為林姓所有權人之祖墳;88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6─8號鐵皮建物及建物後│ │ │方之山林地,前開鐵皮建物之所有人及占用權源均不明;95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3│ │ │─2號建物前方之池塘後方之地,現為菜園,其所有人及占用權源均不明;110地號土地係位於新│ │ │北市五股區外寮路上台電德林幹82號電桿右方之雜林地;73─6、73─7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 │ │市五股區外寮路1─5號軍方營區前方之地,現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 │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 │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五、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