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四字第14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四字第147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天字第135538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啟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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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4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35538號 財產所有人:林魩明、林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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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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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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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58          │建│1950.00   │2250分之4   │7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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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21-1        │旱│3971.00   │2700分之24  │12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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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73-3        │旱│2457.00   │2250分之4   │50,000元        │
│  │      │        │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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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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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81          │旱│19437.00  │2250分之4   │330,000元       │
│  │      │        │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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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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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88          │旱│5562.00   │2250分之4   │80,000元        │
│  │      │        │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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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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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95          │旱│5849.00   │2250分之4   │110,000元       │
│  │      │        │公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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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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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110         │旱│4743.00   │2700分之24  │41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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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73-6        │旱│217.00    │2250分之4   │1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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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北市│五股區  │石土地│外寮  │73-7        │旱│522.00    │2250分之4   │10,000元        │
│  │      │        │公    │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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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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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7年2月6日指界 │
│        │時發現58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7、7─1、7─2號建物前方之地,其上部分為空│
│        │地,部分為鐵皮車庫及廢棄土磚房占用,經查鐵皮車庫為土地共有人林慕軒、林暐哲所有;21─1│
│        │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13號軍方營區靶場後方之山林地;73─3地號土地係位於新│
│        │北市五股區外寮路1─5號軍營大門左前方之雜林地;81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1─8│
│        │號鐵皮工廠、雜林、5間鐵皮屋、菜園及墳墓,經查鐵皮工廠為土地共有人林進煙出租予林進賢使用│
│        │,5間鐵皮屋分別為不同之土地共有有人建造使用,菜園為不具名之土地共有人交由王國龍管理使用│
│        │,墳墓則為林姓所有權人之祖墳;88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6─8號鐵皮建物及建物後│
│        │方之山林地,前開鐵皮建物之所有人及占用權源均不明;95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外寮路3│
│        │─2號建物前方之池塘後方之地,現為菜園,其所有人及占用權源均不明;110地號土地係位於新│
│        │北市五股區外寮路上台電德林幹82號電桿右方之雜林地;73─6、73─7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
│        │市五股區外寮路1─5號軍方營區前方之地,現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        │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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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
│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五、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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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