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發文字號:107彰金職同字第20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彰金職同字第207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庚字第54246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溪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彰金職字第20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4246號 財產所有人:楊溪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33 │廢│2798.31 │35614分之183│200,000元 │ │ │ │ │ │ │ │除│ │9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40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 │2│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60 │廢│10815.56 │35614分之459│60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48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 │3│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81 │廢│1275.96 │35614分之183│280,000元 │ │ │ │ │ │ │ │除│ │9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51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 │4│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82 │廢│905.30 │35614分之459│5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50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 │5│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83 │廢│865.89 │35614分之459│5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49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 │6│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304 │廢│754.19 │35614分之183│60,000元 │ │ │ │ │ │ │ │除│ │9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54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 │7│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26 │廢│944.73 │35614分之459│1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46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 │8│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84 │廢│1305.41 │35614分之459│1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52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債權人代理人稱,1233地號土地種蔥,1304、1260、│ │ │1281、1282、1283地號土地均部分空地,部分建物坐落,1226、1284地號土地│ │ │均為空地,作為道路用地,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又建物、作物不在拍賣之內,,此部分法律關係由│ │ │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 │ │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1233、130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 │ │ │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 │,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126│ │ │0、1281、1282、1283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226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 │ │區水利用地;128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 │三、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且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 │ │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就全部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 │ │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人不得以嗣│ │ │後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數筆土地之共有人是否相同,應│ │ │買人請自行查明。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