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發文字號:107彰金職同字第20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彰金職同字第207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庚字第54246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溪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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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彰金職字第20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4246號 財產所有人:楊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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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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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33        │廢│2798.31   │35614分之183│200,000元       │
│  │      │        │      │      │            │除│          │9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40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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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60        │廢│10815.56  │35614分之459│60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48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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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81        │廢│1275.96   │35614分之183│280,000元       │
│  │      │        │      │      │            │除│          │9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51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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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82        │廢│905.30    │35614分之459│5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50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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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83        │廢│865.89    │35614分之459│5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49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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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304        │廢│754.19    │35614分之183│60,000元        │
│  │      │        │      │      │            │除│          │9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54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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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26        │廢│944.73    │35614分之459│1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46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
│8│彰化縣│二林鎮  │柳子溝│      │1284        │廢│1305.41   │35614分之459│1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興段柳子溝小段42-152地號。96年執全助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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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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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債權人代理人稱,1233地號土地種蔥,1304、1260、│
│        │1281、1282、1283地號土地均部分空地,部分建物坐落,1226、1284地號土地│
│        │均為空地,作為道路用地,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又建物、作物不在拍賣之內,,此部分法律關係由│
│        │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
│        │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1233、130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 │
│        │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        │,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126│
│        │0、1281、1282、1283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226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
│        │區水利用地;128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
│        │三、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且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
│        │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就全部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
│        │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人不得以嗣│
│        │後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數筆土地之共有人是否相同,應│
│        │買人請自行查明。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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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