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107雄金職卯字第21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雄金職卯字第217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瑞字第3236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 碧、鮑俊良、鮑俊宏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217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236號 財產所有人: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 │ 碧、鮑俊良、鮑俊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新興區 │新興 │二 │1899 │. │100 │全部 │33,680,000元 │ │ ├───┼────┴───┴───┴──────┴─┴─────┴──────┴────────┤ │ │備考 │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碧、鮑俊良、鮑俊宏6人公同共有 │ ├─┼───┼────┬───┬───┬──────┬─┬─────┬──────┬────────┤ │2│高雄市│新興區 │新興 │二 │1898 │ │110 │全部 │37,44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鮑美利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05│高雄市新興區新│5層樓 │5層 : 72.64 │ │ 全部 │5,36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1899│鋼筋混│騎樓: 13.25 │ │ │ │ │ │ │地號 │凝土造│1層 : 59.40 │ │ │ │ │ │ │--------------│ │3層 : 72.64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中│ │2層 : 72.64 │ │ │ │ │ │ │山一路132號 │ │4層 : 72.64 │ │ │ │ │ │ │ │ │合計:363.21 │ │ │ │ │ ├──┼───────┴───┴───────────┴─────┴────┴─────────┤ │ │備考│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碧、鮑俊良、鮑俊宏6人公同共有 │ ├─┼──┼───────┬───┬───────────┬─────┬────┬─────────┤ │2│1558│高雄市新興區新│5層樓 │1層 : 74.65 │ │ 全部 │8,08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1898│鋼筋混│5層 : 90.71 │ │ │ │ │ │ │地號 │凝土造│騎樓 : 16.09 │ │ │ │ │ │ │--------------│ │地下層: 90.71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中│ │2層 : 90.71 │ │ │ │ │ │ │山一路130號 │ │3層 : 90.71 │ │ │ │ │ │ │ │ │4層 : 90.71 │ │ │ │ │ │ │ │ │合 計:544.29 │ │ │ │ │ ├──┼───────┴───┴───────────┴─────┴────┴─────────┤ │ │備考│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各持分範圍3分之1 │ ├─┼──┼───────┬───┬───────────┬─────┬────┬─────────┤ │3│5931│高雄市新興區新│ │1層 :12.02 │ │ 全部 │56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1898│ │5層 : 5.53 │ │ │ │ │ │ │地號 │ │4層 : 5.53 │ │ │ │ │ │ │--------------│ │2層 :12.02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中│ │3層 : 5.53 │ │ │ │ │ │ │山一路130號之 │ │6層 :30.77 │ │ │ │ │ │ │未辦保存登記建│ │7層 :24.83 │ │ │ │ │ │ │物 │ │合計:96.23 │ │ │ │ │ ├──┼───────┴───┴───────────┴─────┴────┴─────────┤ │ │備考│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各持分範圍3分之1 │ ├─┼──┼───────┬───┬───────────┬─────┬────┬─────────┤ │4│5932│高雄市新興區新│ │1層 : 23.02 │ │ 全部 │56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1899│ │2層 : 9.79 │ │ │ │ │ │ │地號 │ │3層 : 9.79 │ │ │ │ │ │ │--------------│ │4層 : 9.79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中│ │5層 : 9.79 │ │ │ │ │ │ │山一路132號之 │ │6層 : 13.09 │ │ │ │ │ │ │未辦保存登記建│ │地下一層: 30.18 │ │ │ │ │ │ │物 │ │合 計:105.45 │ │ │ │ │ ├──┼───────┴───┴───────────┴─────┴────┴─────────┤ │ │備考│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碧、鮑俊良、鮑俊宏6人公同共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07年1月26日、107年5月18日查封時,檢視屋內現況:㯲1558建號與1505│ │ │建號內部各樓層均打通使用,1558建號有地下室;檙1558建號無大門須經由1505建號進│ │ │出,1558建號4、5樓須由1505建號增建之樓梯出入;㯬1505建號屋內已無樓梯上下1│ │ │至3樓須經由1558建號屋內迴旋梯 (僅至三樓)、1505建號一樓屋後增建內有搭建樓梯,1 │ │ │505建號屋後增建須經由1558建號屋後出入且另有小鐵門可通往室外,2樓增建部分破損、無│ │ │窗戶。檂查封時據債務人鮑德建稱兩建物1至3樓為空屋無出租、4樓為鮑美利之母親居住使用,5│ │ │樓為鮑德建居住使用、地下室無人使用;5樓部分漏水。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 │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編號5931、593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 │登記,請買受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伍佰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參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