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107雄金職卯字第21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雄金職卯字第217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瑞字第3236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
      碧、鮑俊良、鮑俊宏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雄金職字第217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236號 財產所有人: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
│                                  碧、鮑俊良、鮑俊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新興區  │新興  │二    │1899        │. │100       │全部        │33,680,000元    │
│  ├───┼────┴───┴───┴──────┴─┴─────┴──────┴────────┤
│  │備考  │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碧、鮑俊良、鮑俊宏6人公同共有                           │
├─┼───┼────┬───┬───┬──────┬─┬─────┬──────┬────────┤
│2│高雄市│新興區  │新興  │二    │1898        │  │110       │全部        │37,44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鮑美利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05│高雄市新興區新│5層樓 │5層 : 72.64          │          │  全部  │5,36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1899│鋼筋混│騎樓: 13.25          │          │        │                  │
│  │    │地號          │凝土造│1層 : 59.40          │          │        │                  │
│  │    │--------------│      │3層 : 72.64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中│      │2層 : 72.64          │          │        │                  │
│  │    │山一路132號   │      │4層 : 72.64          │          │        │                  │
│  │    │              │      │合計:363.21          │          │        │                  │
│  ├──┼───────┴───┴───────────┴─────┴────┴─────────┤
│  │備考│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碧、鮑俊良、鮑俊宏6人公同共有                             │
├─┼──┼───────┬───┬───────────┬─────┬────┬─────────┤
│2│1558│高雄市新興區新│5層樓 │1層   : 74.65        │          │  全部  │8,08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1898│鋼筋混│5層   : 90.71        │          │        │                  │
│  │    │地號          │凝土造│騎樓  : 16.09        │          │        │                  │
│  │    │--------------│      │地下層: 90.71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中│      │2層   : 90.71        │          │        │                  │
│  │    │山一路130號   │      │3層   : 90.71        │          │        │                  │
│  │    │              │      │4層   : 90.71        │          │        │                  │
│  │    │              │      │合  計:544.29        │          │        │                  │
│  ├──┼───────┴───┴───────────┴─────┴────┴─────────┤
│  │備考│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各持分範圍3分之1                                                  │
├─┼──┼───────┬───┬───────────┬─────┬────┬─────────┤
│3│5931│高雄市新興區新│      │1層 :12.02           │          │  全部  │56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1898│      │5層 : 5.53           │          │        │                  │
│  │    │地號          │      │4層 : 5.53           │          │        │                  │
│  │    │--------------│      │2層 :12.02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中│      │3層 : 5.53           │          │        │                  │
│  │    │山一路130號之 │      │6層 :30.77           │          │        │                  │
│  │    │未辦保存登記建│      │7層 :24.83           │          │        │                  │
│  │    │物            │      │合計:96.23           │          │        │                  │
│  ├──┼───────┴───┴───────────┴─────┴────┴─────────┤
│  │備考│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各持分範圍3分之1                                                  │
├─┼──┼───────┬───┬───────────┬─────┬────┬─────────┤
│4│5932│高雄市新興區新│      │1層     : 23.02      │          │  全部  │56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1899│      │2層     :  9.79      │          │        │                  │
│  │    │地號          │      │3層     :  9.79      │          │        │                  │
│  │    │--------------│      │4層     :  9.79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中│      │5層     :  9.79      │          │        │                  │
│  │    │山一路132號之 │      │6層     : 13.09      │          │        │                  │
│  │    │未辦保存登記建│      │地下一層: 30.18      │          │        │                  │
│  │    │物            │      │合    計:105.45      │          │        │                  │
│  ├──┼───────┴───┴───────────┴─────┴────┴─────────┤
│  │備考│鮑美利、鮑德銘、鮑德建、余鮑秀碧、鮑俊良、鮑俊宏6人公同共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07年1月26日、107年5月18日查封時,檢視屋內現況:㯲1558建號與1505│
│        │建號內部各樓層均打通使用,1558建號有地下室;檙1558建號無大門須經由1505建號進│
│        │出,1558建號4、5樓須由1505建號增建之樓梯出入;㯬1505建號屋內已無樓梯上下1│
│        │至3樓須經由1558建號屋內迴旋梯 (僅至三樓)、1505建號一樓屋後增建內有搭建樓梯,1 │
│        │505建號屋後增建須經由1558建號屋後出入且另有小鐵門可通往室外,2樓增建部分破損、無│
│        │窗戶。檂查封時據債務人鮑德建稱兩建物1至3樓為空屋無出租、4樓為鮑美利之母親居住使用,5│
│        │樓為鮑德建居住使用、地下室無人使用;5樓部分漏水。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        │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編號5931、593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        │登記,請買受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伍佰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參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