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107竹金職同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竹金職同字第1號(新竹地 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禹字第29732號)清償借款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范綱朋、范綱藤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9732號 財產所有人:范綱朋、范綱藤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16-2 │無│12230 │8分之2 │73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2│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16-10 │無│969 │8分之2 │58,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3│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5 │無│1133 │8分之2 │679,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4│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5-1 │無│3518 │8分之2 │16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5│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5-3 │無│69 │8分之2 │135,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6│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04 │無│13899 │8分之2 │628,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7│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04-1 │無│3 │8分之2 │7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8│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04-3 │無│702 │8分之2 │45,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9│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22 │無│548 │8分之2 │2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23 │無│1867 │8分之2 │90,000元 │ │0├───┼────┴───┴───┴──────┴─┴─────┴──────┴────────┤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24 │無│1193 │8分之2 │58,000元 │ │1├───┼────┴───┴───┴──────┴─┴─────┴──────┴────────┤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34-1 │無│11311 │8分之2 │506,000元 │ │2├───┼────┴───┴───┴──────┴─┴─────┴──────┴────────┤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8 │無│648 │8分之1 │192,000元 │ │3├───┼────┴───┴───┴──────┴─┴─────┴──────┴────────┤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8-1 │無│6298 │8分之1 │308,000元 │ │4├───┼────┴───┴───┴──────┴─┴─────┴──────┴────────┤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8-2 │無│357 │8分之1 │45,000元 │ │5├───┼────┴───┴───┴──────┴─┴─────┴──────┴────────┤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8-4 │無│12 │8分之1 │3,200元 │ │6├───┼────┴───┴───┴──────┴─┴─────┴──────┴────────┤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504-4 │無│409 │8分之1 │52,000元 │ │7├───┼────┴───┴───┴──────┴─┴─────┴──────┴────────┤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為范綱藤。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暫編│新竹縣芎林鄉鹿│住家用│1樓層:251.15 │及一切附屬│ 2分之1 │512,000元 │ │ │141 │寮坑段128、128│、磚造│合 計:251.15 │建物 │ │ │ │ │ │-1地號 │、1層 │ │ │ │ │ │ │ │--------------│樓房 │ │ │ │ │ │ │ │新竹縣芎林鄉華│ │ │ │ │ │ │ │ │龍村7鄰鹿寮坑1│ │ │ │ │ │ │ │ │65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其中范綱朋持分4分之1、范綱藤持分4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民國(下同)87年1月8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范綱朋所有之芎林鄉鹿寮坑125、125│ │ │─1地號土地時,據假扣押債權人引導現場表示,前揭土地上為天然雜草等語。而法院於88年9月│ │ │3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等二人所有之芎林鄉鹿寮坑116─2地號等17筆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 │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5、125─1、128、128─1、128─2、128─4地號土地│ │ │上有四間鐵皮屋(屋內有放置挖土機),125、534─1地號土地為雜草,其餘土地上均為雜林及│ │ │雜草,無建物等語。嗣法院於106年10月31日現場履勘本件拍賣之116─2地號土地等10│ │ │筆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16─2、116─10地號土地無路可│ │ │達,依空照圖為雜林,125地號土地上有一雞舍、香蕉樹數棵,其餘為雜草地,據在場之土地共有│ │ │人范綱淇表示前揭土地上之地上物為其所有,無分管約定等語,125─1、125─3地號土地為│ │ │雜草空地及少部分土地上有香蕉樹,亦為土地共有人范綱淇種植,504地號土地車輛無路可達,依│ │ │空照圖所視為雜林,疑似有作物,而504─1、504─3地號土地車輛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 │ │為雜林,惟實際情形仍應以實測為準等語。另經法院於106年11月1日查封本件門牌號碼為16│ │ │5號建物(按即暫編141建號建物,嗣法院於106年12月20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會測)並履勘│ │ │本件拍賣之522地號等9筆地號土地時,據在場之門牌165號房屋(按即暫編141建號)居住人│ │ │范綱淇表示,房屋由其及太太居住,無與其他共有人分管、無租約;另據地政人員稱本件165號房│ │ │屋座落於128地號土地上,522地號土地為165號旁之雜草空地,523、524、534─│ │ │1地號土地為165房屋後方之雜木林山坡地,128─1地號土地有一棟未完工無門牌房屋,其餘│ │ │為雜草空地,128─2、128─4地號土地為165號房屋旁之雜草空地,504─4地號土地│ │ │需經過私人房舍之土地,無法到達,遠眺有些許香蕉樹,惟實際情形仍應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之情│ │ │,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 │ │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 │ │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另本│ │ │件拍賣土地除暫編141建號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 │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又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 │ │有人間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 │決。又暫編14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拍定人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風險。 │ │ │四、本件不動產均未設定抵押權。 │ │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 │ │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 │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 │ │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128─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六、應買資格:本件116─2、116─10、125、504─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需當場提出相關之證明文 │ │ │件)外,不得應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貳拾參萬參仟玖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肆萬柒仟元。 │ └────┴────────────────────────────────────────────┘ 標別:2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9732號 財產所有人:范綱朋、范綱藤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3-1 │無│239 │8分之2 │346,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交通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2│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3-2 │無│225 │8分之2 │327,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交通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3│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6-1 │無│212 │8分之2 │308,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交通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4│新竹縣│芎林鄉 │鹿寮坑│ │126-2 │無│273 │8分之2 │397,000元 │ │ ├───┼────┴───┴───┴──────┴─┴─────┴──────┴────────┤ │ │備考 │工業區、交通用地、其中范綱朋持分8分之1、范綱藤持分8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88年9月3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等二人所有之芎林鄉鹿寮坑123─1地號等2筆土地│ │ │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1、126─1地號土地係道路。嗣法院於106│ │ │年10月31日現場查封芎林鄉鹿寮坑123─2、126─2地號土地並履勘本拍賣條件之123│ │ │─1地號土地等4筆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23─1、123─2│ │ │、126─1、126─2地號土地為芎林鄉鹿寮坑石和街之道路。以上之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 │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 │ │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應買人應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 │ │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本件│ │ │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三、本件不動產均未設定抵押權。 │ │ │四、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 │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 │ │不得異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