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八字第17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八字第176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火字第3886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良善、楊種樹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76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8864號 財產所有人:楊種樹、楊良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中信 │ │737 │ │47 │16分之3 │2,75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2│新北市│永和區 │中信 │ │759-1 │ │5 │16分之3 │12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7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75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詳細土地使用分│ │ │區及限制等事項,應買人若有疑義,請於應買前自行再向有關機關查明確認。 │ │ │(2)經會同債權人、地政機關現場指界:現為道路。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3)A•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 │ │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B•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共有之│ │ │全部土地(即有優先承買權之全部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選擇性僅就部分共有土地,部分│ │ │行使優先承買權。C•原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部分土地(即無優先承買權部 │ │ │分之土地),仍需依法繳交尾款。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捌萬元。 │ │ │四、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債務人得場指定欲拍賣之標別,否則由本公司依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 │ │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 │ │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公司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 │ │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 │ │商解決。 │ │ │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 │ │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 │ │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 │ │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文件資料),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 │ │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法院│ │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 │ │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 │ │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 └────┴────────────────────────────────────────────┘ 標別:乙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76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8864號 財產所有人:楊種樹、楊良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64 │ │12.42 │16分之3 │39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2│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70 │ │13.91 │16分之3 │43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3│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71 │ │15.35 │16分之3 │48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4│新北市│永和區 │四維 │ │450-1 │ │12.06 │16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楊種樹 │ ├─┼───┼────┬───┬───┬──────┬─┬─────┬──────┬────────┤ │5│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41 │ │52.19 │16分之3 │1,63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6│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43 │ │11.91 │16分之3 │37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7│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44 │ │14.14 │16分之3 │44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8│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50 │ │15.07 │16分之3 │47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9│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51 │ │15.04 │16分之3 │47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1│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56 │ │13.13 │16分之3 │410,000元 │ │0├───┼────┴───┴───┴──────┴─┴─────┴──────┴────────┤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1│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57 │ │11.26 │16分之3 │350,000元 │ │1├───┼────┴───┴───┴──────┴─┴─────┴──────┴────────┤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1│新北市│中和區 │東南 │ │663 │ │12.40 │16分之3 │390,000元 │ │2├───┼────┴───┴───┴──────┴─┴─────┴──────┴────────┤ │ │備考 │權利範圍:楊良善8分之1、楊種樹16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45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其餘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詳細土地使用分區及限│ │ │制等事項,應買人若有疑義,請於應買前自行再向有關機關查明確認。 │ │ │(2)經會同債權人、地政機關現場指界:上有巷弄,有路標、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占用原因不明│ │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3)A•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 │ │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B•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共有之│ │ │全部土地(即有優先承買權之全部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選擇性僅就部分共有土地,部分│ │ │行使優先承買權。C•原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部分土地(即無優先承買權部 │ │ │分之土地),仍需依法繳交尾款。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元。 │ │ │四、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債務人得場指定欲拍賣之標別,否則由本公司依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 │ │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 │ │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公司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 │ │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 │ │商解決。 │ │ │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 │ │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 │ │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 │ │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文件資料),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 │ │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法院│ │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返還│ │ │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 │ │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