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107南金職午字第2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南金職午字第27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坤字第20711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方慧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 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南金職字第27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0711號 財產所有人:方慧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新化區 │新豐 │ │404 │空│425.15 │10000分之854│1,86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8 │臺南市新化區新│12層樓│四層:52.25 │ │ 全部 │640,000元 │ │ │ │豐段404地號 │房、鋼│合計:52.25 │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中│土造、│ │ │ │ │ │ │ │山路615號四樓 │辦公室│ │ │ │ │ │ │ │之1 │之第四│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587(主要用途:機械室、昇降機、儲藏室、受電│ │ │ │室、水箱、梯間、門廳、騎樓、發電機;屋頂突出物一層:36.13平方公尺;二層:37.68平方公尺;│ │ │ │三層:40.14平方公尺)、693(主要用途:通道、衛浴設備)建號之持分。 │ ├─┼──┼───────┬───┬───────────┬─────┬────┬─────────┤ │2│690 │臺南市新化區新│12層樓│四層:73.37 │陽台:1.73│ 全部 │928,000元 │ │ │ │豐段404地號 │房、鋼│合計:73.37 │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中│土造、│ │ │ │ │ │ │ │山路615號四樓 │辦公室│ │ │ │ │ │ │ │之2 │之第四│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587(主要用途:機械室、昇降機、儲藏室、受電│ │ │ │室、水箱、梯間、門廳、騎樓、發電機;屋頂突出物一層:36.13平方公尺;二層:37.68平方公尺;│ │ │ │三層:40.14平方公尺)、693(主要用途:通道、衛浴設備)建號之持分。 │ ├─┼──┼───────┬───┬───────────┬─────┬────┬─────────┤ │3│691 │臺南市新化區新│12層樓│四層:42.36 │陽台:8.59│ 全部 │640,000元 │ │ │ │豐段404地號 │房、鋼│合計:42.36 │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中│土造、│ │ │ │ │ │ │ │山路615號四樓 │辦公室│ │ │ │ │ │ │ │之3 │之第四│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587(主要用途:機械室、昇降機、儲藏室、受電│ │ │ │室、水箱、梯間、門廳、騎樓、發電機;屋頂突出物一層:36.13平方公尺;二層:37.68平方公尺;│ │ │ │三層:40.14平方公尺)、693(主要用途:通道、衛浴設備)建號之持分。 │ ├─┼──┼───────┬───┬───────────┬─────┬────┬─────────┤ │4│692 │臺南市新化區新│12層樓│四層:57.27 │陽台:17.4│ 全部 │960,000元 │ │ │ │豐段404地號 │房、鋼│合計:57.27 │9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中│土造、│ │ │ │ │ │ │ │山路615號四樓 │辦公室│ │ │ │ │ │ │ │之5 │之第四│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586(主要用途: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587( │ │ │ │主要用途:機械室、昇降機、儲藏室、受電室、水箱、梯間、門廳、騎樓、發電機;屋頂突出物一層│ │ │ │:36.13平方公尺;二層:37.68平方公尺;三層:40.14平方公尺)、693(主要用途:通道、衛浴設備│ │ │ │)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有打通,目前均已無人居住,僅有少許廢棄遺留物;另依本件鑑價│ │ │報告所載,系爭建物均已打通使用故無法確定建物正確位置,陽台也外推當室內使用,另建物因地震│ │ │受創,窗框、牆壁龜裂脫落及廁所磁磚龜裂脫落等語。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 │ │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零參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萬柒仟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案有「禁止處分限制登記」註記,拍定後可否辦理塗銷登記,非臺南地方法院或金服公司權責│ │ │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 │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七、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有無公寓大廈停車位,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欠│ │ │繳之管理費,與臺南地院、金服公司權責無涉。 │ │ │八、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汙│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系爭不動產內部尚有桌椅、家具等動產,該動產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若拍定後債務人未自行│ │ │取回該動產,拍定人需負保管責任,直至臺南地院限期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領取而未為、經臺南地院│ │ │依法拍賣該動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時止。請應買人注意。 │ │ │十一、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 │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四、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