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107南金職午字第2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南金職午字第27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坤字第20711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方慧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
      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南金職字第27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0711號 財產所有人:方慧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新化區  │新豐  │      │404         │空│425.15    │10000分之854│1,86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8 │臺南市新化區新│12層樓│四層:52.25           │          │  全部  │640,000元         │
│  │    │豐段404地號   │房、鋼│合計:52.25           │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中│土造、│                      │          │        │                  │
│  │    │山路615號四樓 │辦公室│                      │          │        │                  │
│  │    │之1           │之第四│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587(主要用途:機械室、昇降機、儲藏室、受電│
│  │    │室、水箱、梯間、門廳、騎樓、發電機;屋頂突出物一層:36.13平方公尺;二層:37.68平方公尺;│
│  │    │三層:40.14平方公尺)、693(主要用途:通道、衛浴設備)建號之持分。                         │
├─┼──┼───────┬───┬───────────┬─────┬────┬─────────┤
│2│690 │臺南市新化區新│12層樓│四層:73.37           │陽台:1.73│  全部  │928,000元         │
│  │    │豐段404地號   │房、鋼│合計:73.37           │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中│土造、│                      │          │        │                  │
│  │    │山路615號四樓 │辦公室│                      │          │        │                  │
│  │    │之2           │之第四│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587(主要用途:機械室、昇降機、儲藏室、受電│
│  │    │室、水箱、梯間、門廳、騎樓、發電機;屋頂突出物一層:36.13平方公尺;二層:37.68平方公尺;│
│  │    │三層:40.14平方公尺)、693(主要用途:通道、衛浴設備)建號之持分。                         │
├─┼──┼───────┬───┬───────────┬─────┬────┬─────────┤
│3│691 │臺南市新化區新│12層樓│四層:42.36           │陽台:8.59│  全部  │640,000元         │
│  │    │豐段404地號   │房、鋼│合計:42.36           │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中│土造、│                      │          │        │                  │
│  │    │山路615號四樓 │辦公室│                      │          │        │                  │
│  │    │之3           │之第四│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587(主要用途:機械室、昇降機、儲藏室、受電│
│  │    │室、水箱、梯間、門廳、騎樓、發電機;屋頂突出物一層:36.13平方公尺;二層:37.68平方公尺;│
│  │    │三層:40.14平方公尺)、693(主要用途:通道、衛浴設備)建號之持分。                         │
├─┼──┼───────┬───┬───────────┬─────┬────┬─────────┤
│4│692 │臺南市新化區新│12層樓│四層:57.27           │陽台:17.4│  全部  │960,000元         │
│  │    │豐段404地號   │房、鋼│合計:57.27           │9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新化區中│土造、│                      │          │        │                  │
│  │    │山路615號四樓 │辦公室│                      │          │        │                  │
│  │    │之5           │之第四│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明徹,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新豐段586(主要用途: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587( │
│  │    │主要用途:機械室、昇降機、儲藏室、受電室、水箱、梯間、門廳、騎樓、發電機;屋頂突出物一層│
│  │    │:36.13平方公尺;二層:37.68平方公尺;三層:40.14平方公尺)、693(主要用途:通道、衛浴設備│
│  │    │)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有打通,目前均已無人居住,僅有少許廢棄遺留物;另依本件鑑價│
│        │報告所載,系爭建物均已打通使用故無法確定建物正確位置,陽台也外推當室內使用,另建物因地震│
│        │受創,窗框、牆壁龜裂脫落及廁所磁磚龜裂脫落等語。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
│        │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零參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萬柒仟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案有「禁止處分限制登記」註記,拍定後可否辦理塗銷登記,非臺南地方法院或金服公司權責│
│        │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
│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七、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有無公寓大廈停車位,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欠│
│        │繳之管理費,與臺南地院、金服公司權責無涉。                                              │
│        │八、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汙│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系爭不動產內部尚有桌椅、家具等動產,該動產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若拍定後債務人未自行│
│        │取回該動產,拍定人需負保管責任,直至臺南地院限期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領取而未為、經臺南地院│
│        │依法拍賣該動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時止。請應買人注意。                                    │
│        │十一、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
│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四、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