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107桃金職八字第17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桃金職八字第175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十字第1223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鄭石林即鄭安琮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桃金職字第17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2232號 財產所有人:鄭安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高上  │      │1411        │  │2420.52   │336分之1    │35,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高山頂段844地號                                            │
├─┼───┼────┬───┬───┬──────┬─┬─────┬──────┬────────┤
│2│桃園市│楊梅區  │高上  │      │1414        │  │1155.63   │336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高山頂段846地號                                            │
├─┼───┼────┬───┬───┬──────┬─┬─────┬──────┬────────┤
│3│桃園市│楊梅區  │高上  │      │1415        │  │7801.66   │336分之1    │11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高山頂段843-12地?                                          │
├─┼───┼────┬───┬───┬──────┬─┬─────┬──────┬────────┤
│4│桃園市│楊梅區  │高上  │      │1420        │  │96.27     │168分之1    │2,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高山頂段908-3地號                                          │
├─┼───┼────┬───┬───┬──────┬─┬─────┬──────┬────────┤
│5│桃園市│楊梅區  │高山  │      │122         │  │1300      │140分之1    │3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高山頂段847-14地?                                          │
├─┼───┼────┬───┬───┬──────┬─┬─────┬──────┬────────┤
│6│桃園市│楊梅區  │高山  │      │571         │  │748.66    │70000分之625│35,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高山頂段903-2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土地經法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高上段1411地號土地現部分雜樹、部分道路、│
│        │部分有紅色鐵皮屋(與旁之三合院共用門牌梅高路210巷16號)坐落;1414、1415地號土│
│        │地現部分雜樹林、部分鐵皮建物坐落;571地號土地亦有鐵皮屋坐落其上,另有菜園,又部分維池│
│        │塘。復據債權人陳報,地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僅拍賣應有部分,地上作物及地上建物非屬查│
│        │封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柒仟元。                                                          │
│        │四、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
│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        │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        │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
│        │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
│        │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
│        │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
│        │六、依桃園市政府107年9月4日桃市文資字第1070016797號函、107年9月10日│
│        │府文資字第1070225889號函,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07年9月11日楊地登字第1│
│        │070011467號函,本件拍賣1141、1415地號土地屬暫定古蹟「楊梅雙堂屋」坐落基│
│        │地,係暫定古蹟範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有一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又上開│
│        │地號土地如嗣後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等之定著土地,其相關使用限制,應由│
│        │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
│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據鑑價報告記載,高上段1420地號及高山段122地號土地未臨路,相關同行土地之法│
│        │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
│        │八、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