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一字第22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一字第227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志字第24224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許素珍 (即賴永晃之繼承人)、賴冠 宇 (即賴永晃之繼承人)、賴衍綸 (即賴永晃之繼承人)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227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4224號 財產所有人:許素珍(即賴永晃之繼承人)、賴 │ │                                   冠宇(即賴永晃之繼承人)、賴衍 │ │                                   綸(即賴永晃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新埔 │38-4 │ │5 │3分之1 │8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許素珍 │ ├─┼───┼────┬───┬───┬──────┬─┬─────┬──────┬────────┤ │2│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新埔 │38-4 │ │5 │3分之1 │8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賴衍綸 │ ├─┼───┼────┬───┬───┬──────┬─┬─────┬──────┬────────┤ │3│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新埔 │38-4 │ │5 │3分之1 │8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賴冠宇 │ ├─┼───┼────┬───┬───┬──────┬─┬─────┬──────┬────────┤ │4│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新埔 │38-13 │ │17 │3分之1 │2,7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許素珍 │ ├─┼───┼────┬───┬───┬──────┬─┬─────┬──────┬────────┤ │5│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新埔 │38-13 │ │17 │3分之1 │2,7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賴衍綸 │ ├─┼───┼────┬───┬───┬──────┬─┬─────┬──────┬────────┤ │6│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新埔 │38-13 │ │17 │3分之1 │2,7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賴冠宇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法院執行人員於107年4月11日經債權人之代理人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8─13│ │ │地號現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228號建物(三層樓)之後半部占用。38─4現位於上開建物之│ │ │後方鐵門圍起來之中間三角形空地,上無建物占用。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不包括前開四維路22│ │ │8號建物,且該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人於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占用問題。本件拍賣│ │ │土地合計為38─4、38─13地號之全部,惟其中部分由前開建物占用,拍定後僅依現況點交,│ │ │法院及本公司不負拆除建物之責,請應買人注意。 │ │ │2•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民法第426條、第4│ │ │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 │優先承買權行使後,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又本件標的拍定後,就│ │ │是否存有優先承買權或其次序發生爭執時,則應循訴訟程序解決,而法院及本公司將待訴訟確定後,│ │ │始續行後續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 │ │3•依新北市板橋區區公所107年4月19日新北板工字第1072033600號函,本件拍賣│ │ │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又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7年4月23日新北工建字第1070750│ │ │132號函,本件拍賣標的38─13地號土地,經調閱該局核發72板使字第1937號使用執照│ │ │(71板建字第185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屬該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 │ │(法定空地);38─4地號土地,經調閱該局所核發前開使用執照核對結果,非屬該執照申請範內│ │ │之建築基地,依圖說載示為保留地,以上資訊請應買人注意。 │ │ │4•另就本件標的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均│ │ │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並請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法院或本公司異議│ │ │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貳仟元。 │ │ │四、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 │ │重測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或本公司│ │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本件拍賣標的上座落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時,亦有優先承買之權│ │ │利,惟主張優先承買時須檢附合法之租地建物契約過院,以利法院拍定後調查並通知其是否優先承買│ │ │,如有主張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若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 │注意。 │ │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