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四字第16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四字第167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竹字第40014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威輯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0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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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67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0014號 財產所有人:陳威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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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莊區  │和平  │      │815         │  │2801.83   │10000分之55 │5,033,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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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9│新北市新莊區和│17層樓│十層:66.47           │陽台10.28 │  全部  │4,800,000元       │
│  │    │平段815地號   │鋼筋混│合計:66.47           │平方公尺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中│      │                      │          │        │                  │
│  │    │華路二段312號 │      │                      │          │        │                  │
│  │    │十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和平段5062、5063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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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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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拍定後點交。                                                                        │
│        │二、民國107年6月1日查封時,社區總幹事稱,不動產現為空屋,無海砂屋及其他嚴重影響屋價│
│        │之情事。該戶於地下一層有一平面式編號64停車位。另於同年8月3日履勘時,在場人呂先生表示│
│        │,其承租此屋,租期自107年7月25日至109年7月25日,每月租新新台幣25,000元│
│        │,債務人以積欠呂先生之債務抵償,租賃範圍含停車位。承租人稱屋內物品皆其所有,其搬入時為空│
│        │屋。然承租人呂先生與債務人間之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後,故拍定後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
│        │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        │。法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五、又法院查封時已盡所能調查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        │能,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若投標人於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時,即不願投標時,請勿投標,避│
│        │免因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而受有損害,且本件已公告執行標的有存在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特│
│        │殊情事之可能,於拍定後,投標人自不得在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拍賣,請投標人查明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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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捌拾參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按拍賣不動產之點交,已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2、3項規定情形為限,凡不屬上開法│
│        │條規定應點交之情形,即不得點交,並不因拍賣公告註記點交而亦。雖執行法院於拍賣公告記載「拍│
│        │定後點交」,仍應查明(非僅形式審查)查封當時之占有狀況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2項│
│        │規定情形,已決定是否點交。若執行法院查明第三人係於查封前即因租賃關係占有執行標的物,自不│
│        │得點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論參照)。請應買│
│        │人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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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