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107橋金職午字第4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橋金職午字第44號(橋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育字第62961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陸政祥 (標別1)、宋國𩣑 (標別2)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4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2961號 財產所有人:陸政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橋頭區 │芋林 │ │1284 │空│2595.03 │72分之1 │3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芋林段1284地號土地上有數│ │ │間未保存登記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 │ │三、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橋頭地方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 │ │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前段規定者,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 │ │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4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2961號 財產所有人:宋國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美濃區 │東合 │ │862 │空│872.98 │9分之2 │4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美濃區 │東合 │ │949 │空│1862.21 │252分之12 │2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3│高雄市│美濃區 │東合 │ │950 │空│1772.30 │252分之24 │3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 ├─┼───┼────┬───┬───┬──────┬─┬─────┬──────┬────────┤ │4│高雄市│美濃區 │東合 │ │951 │空│310.09 │189分之24 │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5│高雄市│美濃區 │東合 │ │953 │空│701 │252分之24 │1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東合段862、951、953│ │ │地號土地上面種植稻米;949、950地號土地上有數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另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 │美濃地政事務所於106年12月14日函文指出東合段950地號土地上有已保存登記之農舍,非│ │ │債務人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 │ │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 │ │三、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橋頭地方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949、95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 │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前段規定者,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 │ │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 │ │五、本件862、950、951、95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 │ │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 │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 │ │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六、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