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107南金職辰字第9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南金職辰字第95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方字第65978號)給付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翁含笑、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繼 承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 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南金職字第9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65978號 財產所有人:李翁含笑、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 │ 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鹽水區 │下中 │牛稠子│194 │. │1288 │5分之3 │2,10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李翁含笑5分之2、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繼承人5分之1(農業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土地於107年8月16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稱下中段牛稠子小段194地號土地目前現狀有│ │ │部分空地,另有一間鐵皮屋、一間磚造平房、廢棄豬舍坐落其上。嗣於107年8月22日債權人代│ │ │理人具狀陳報:194地號土地上為一間共有人建物、一間鐵皮磚造木架式車庫、一整排的鐵皮木架│ │ │式水泥柱搭棚(堆放雜物)、共有人使用圍籬飼養雞群、鴨群,部分雜草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 │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貳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土地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 │ │六、本件土地上建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拍│ │ │賣土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七、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應提│ │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 │ │八、拍定(或承受或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 │ │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移者,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2 ┌─────────────────────────────────────────────────┐ │107年度南金職字第9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65978號 財產所有人:李翁含笑、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 │ 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鹽水區 │武廟 │ │20 │. │140.48 │3分之1 │1,20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李翁含笑15分之4、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繼承人15分之1(住宅區) │ ├─┼───┼────┬───┬───┬──────┬─┬─────┬──────┬────────┤ │2│臺南市│鹽水區 │武廟 │ │21 │. │2.71 │3分之1 │3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李翁含笑15分之4、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繼承人15分之1(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土地於107年8月16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稱武廟段20、21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門牌│ │ │號碼:臺南市鹽水區民生街14巷6─1號之磚造平房坐落其上。嗣於107年8月22日債權人代│ │ │理人具狀陳報:20地號為債務人李翁含笑的居住建物地,門牌:臺南市鹽水區民生街14巷6號之│ │ │1;21地號土地為水溝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 │ │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 │受。 │ │ │六、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拍賣土│ │ │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七、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應提│ │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 │ │八、拍定(或承受或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 │ │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移者,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