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107南金職辰字第9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南金職辰字第95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方字第65978號)給付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翁含笑、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繼
      承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
      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南金職字第9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65978號 財產所有人:李翁含笑、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
│                                  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鹽水區  │下中  │牛稠子│194         │. │1288      │5分之3      │2,10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李翁含笑5分之2、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繼承人5分之1(農業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土地於107年8月16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稱下中段牛稠子小段194地號土地目前現狀有│
│        │部分空地,另有一間鐵皮屋、一間磚造平房、廢棄豬舍坐落其上。嗣於107年8月22日債權人代│
│        │理人具狀陳報:194地號土地上為一間共有人建物、一間鐵皮磚造木架式車庫、一整排的鐵皮木架│
│        │式水泥柱搭棚(堆放雜物)、共有人使用圍籬飼養雞群、鴨群,部分雜草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        │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貳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土地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
│        │六、本件土地上建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拍│
│        │賣土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七、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應提│
│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
│        │八、拍定(或承受或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
│        │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移者,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2
┌─────────────────────────────────────────────────┐
│107年度南金職字第9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65978號 財產所有人:李翁含笑、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
│                                  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鹽水區  │武廟  │      │20          │. │140.48    │3分之1      │1,20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李翁含笑15分之4、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繼承人15分之1(住宅區)                   │
├─┼───┼────┬───┬───┬──────┬─┬─────┬──────┬────────┤
│2│臺南市│鹽水區  │武廟  │      │21          │. │2.71      │3分之1      │3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李翁含笑15分之4、李嘉仁即李榮彬之限定繼承人15分之1(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土地於107年8月16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稱武廟段20、21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門牌│
│        │號碼:臺南市鹽水區民生街14巷6─1號之磚造平房坐落其上。嗣於107年8月22日債權人代│
│        │理人具狀陳報:20地號為債務人李翁含笑的居住建物地,門牌:臺南市鹽水區民生街14巷6號之│
│        │1;21地號土地為水溝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
│        │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        │受。                                                                                    │
│        │六、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拍賣土│
│        │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七、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應提│
│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
│        │八、拍定(或承受或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
│        │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移者,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