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107中金職正字第19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中金職正字第193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子字第6155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美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中金職字第19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1550號 財產所有人:陳美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烏日區 │光日 │ │117-4 │ │96.80 │全部 │13,744,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75│臺中市烏日區光│4層鋼 │三層 : 47.96 │陽台 31.68│ 全部 │3,456,000元 │ │ │ │日段117-4地號 │筋混凝│四層 : 47.96 │ │ │ │ │ │ │--------------│土造 │一層 : 47.96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公│ │二層 : 47.96 │ │ │ │ │ │ │園路63號 │ │屋頂突出物: 22.93 │ │ │ │ │ │ │ │ │合 計:214.77 │ │ │ │ │ ├──┼───────┴───┴───────────┴─────┴────┴─────────┤ │ │備考│ │ ├─┼──┼───────┬───┬───────────┬─────┬────┬─────────┤ │2│1821│臺中市烏日區光│鋼筋混│一層 :34.54 │ │ 全部 │536,000元 │ │ │ │日段117-4地號 │凝土造│二層 :11.44 │ │ │ │ │ │ │--------------│、鐵架│屋頂突出物:27.47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公│造 │合 計:73.45 │ │ │ │ │ │ │園路63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查封筆錄記載:承租人表示此建物係向債務人承租,租賃期間自民國 │ │ │105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三萬五千元。依現場觀之,拍賣之建物│ │ │內有辦公家俱,有水、電,無漏水、受損等情形。嗣後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本件標的現無人占有,懸│ │ │有東森房屋及富詳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招牌,無營業,不動產僅由債務人自行使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 │注意。惟該租賃關係業經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除去,拍定後點交。除該裁定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始不│ │ │點交。 │ │ │二、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點交。 │ │ │三、本件拍賣之182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 │ │危險。 │ │ │四、本件拍賣之11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住四)。 │ │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參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參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