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正字第47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雲金職正字第475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癸字第1586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劉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雲金職字第47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5862號 財產所有人:劉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南鎮 │西岐 │ │480 │廢│52 │3分之1 │472,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斗南段638之69號、調95年執全1499號卷。第二種住宅區 │ ├─┼───┼────┬───┬───┬──────┬─┬─────┬──────┬────────┤ │2│雲林縣│斗南鎮 │西岐 │ │492 │廢│1077 │3231分之34 │309,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斗南段638之42號、調95年執全1499號卷。第二種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6 │雲林縣斗南鎮西│住家用│電梯樓梯間: 6.51 │ │ 3分之1 │221,000元 │ │ │ │岐段480、492地│、加強│一層 : 51.49 │ │ │ │ │ │ │號 │磚造、│二層 : 51.49 │ │ │ │ │ │ │--------------│2層樓 │合 計:109.49 │ │ │ │ │ │ │雲林縣斗南鎮延│房 │ │ │ │ │ │ │ │平路2段52巷4弄│ │ │ │ │ │ │ │ │1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斗南段建號1367號、調95年執全1499號卷 │ ├─┼──┼───────┬───┬───────────┬─────┬────┬─────────┤ │2│116-│雲林縣斗南鎮西│加強磚│一層: 2.88 │石棉瓦頂造│ 3分之1 │100,000元 │ │ │2 │岐段480、492、│造、磚│二層: 2.88 │涼棚64.10 │ │ │ │ │ │481地號 │造石棉│廚房:16.97 │、加強磚造│ │ │ │ │ │--------------│瓦頂住│合計:22.73 │陽台11.48 │ │ │ │ │ │雲林縣斗南鎮延│宅、廚│ │合計75.58 │ │ │ │ │ │平路二段52巷4 │房 │ │ │ │ │ │ │ │弄1號 │ │ │ │ │ │ │ ├──┼───────┴───┴───────────┴─────┴────┴─────────┤ │ │備考│增建部分、本案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481地號)面積計算在內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之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據地政人員測量│ │ │,建物有增建。經法院入內查看,建物一、二樓牆壁剝落,有壁癌。部分木製天花板掉落,屋內物品│ │ │散亂不堪。本件建物老舊,有無嚴重漏水情形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 │ │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 │ │即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時,需與其餘標的一併承買。 │ │ │三、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四、116─2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 │ │五、本案拍賣建物,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 │ │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