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正字第47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雲金職正字第475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癸字第1586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劉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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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雲金職字第47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5862號 財產所有人: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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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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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斗南鎮  │西岐  │      │480         │廢│52        │3分之1      │472,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斗南段638之69號、調95年執全1499號卷。第二種住宅區                             │
├─┼───┼────┬───┬───┬──────┬─┬─────┬──────┬────────┤
│2│雲林縣│斗南鎮  │西岐  │      │492         │廢│1077      │3231分之34  │309,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斗南段638之42號、調95年執全1499號卷。第二種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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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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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雲林縣斗南鎮西│住家用│電梯樓梯間:  6.51    │          │ 3分之1 │221,000元         │
│  │    │岐段480、492地│、加強│一層      : 51.49    │          │        │                  │
│  │    │號            │磚造、│二層      : 51.49    │          │        │                  │
│  │    │--------------│2層樓 │合      計:109.49    │          │        │                  │
│  │    │雲林縣斗南鎮延│房    │                      │          │        │                  │
│  │    │平路2段52巷4弄│      │                      │          │        │                  │
│  │    │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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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重測前:斗南段建號1367號、調95年執全1499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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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雲林縣斗南鎮西│加強磚│一層: 2.88           │石棉瓦頂造│ 3分之1 │100,000元         │
│  │2   │岐段480、492、│造、磚│二層: 2.88           │涼棚64.10 │        │                  │
│  │    │481地號       │造石棉│廚房:16.97           │、加強磚造│        │                  │
│  │    │--------------│瓦頂住│合計:22.73           │陽台11.48 │        │                  │
│  │    │雲林縣斗南鎮延│宅、廚│                      │合計75.58 │        │                  │
│  │    │平路二段52巷4 │房    │                      │          │        │                  │
│  │    │弄1號         │      │                      │          │        │                  │
│  ├──┼───────┴───┴───────────┴─────┴────┴─────────┤
│  │備考│增建部分、本案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481地號)面積計算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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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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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拍賣之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據地政人員測量│
│        │,建物有增建。經法院入內查看,建物一、二樓牆壁剝落,有壁癌。部分木製天花板掉落,屋內物品│
│        │散亂不堪。本件建物老舊,有無嚴重漏水情形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
│        │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
│        │即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時,需與其餘標的一併承買。                      │
│        │三、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四、116─2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
│        │五、本案拍賣建物,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
│        │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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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