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107竹金職火字第3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竹金職火字第33號(新竹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武字第9778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羅河森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竹金職字第3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9778號 財產所有人:羅河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縣│關西鎮 │馬武督│六畜 │1之31 │旱│34137 │90000分之375│33,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竹縣│關西鎮 │馬武督│赤柯山│222之3 │林│49783 │90000分之375│122,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竹縣│關西鎮 │馬武督│赤柯山│222之7 │旱│41241 │90000分之375│71,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竹縣│關西鎮 │馬武督│赤柯山│294之1 │旱│49681 │90000分之375│122,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竹縣│關西鎮 │馬武督│赤柯山│264-2 │旱│32952 │90000分之375│32,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6│新竹縣│關西鎮 │馬武督│赤柯山│277 │旱│34057 │90000分之375│33,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7│新竹縣│關西鎮 │馬武督│赤柯山│298-142 │林│32247 │90000分之375│32,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民國96年6月4日就1之31、222之3、222之7、294之1地號土地進行假│ │ │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均位處山區山頂只能遠觀,現均為雜木林。│ │ │法院又於民國100年1月14日就277、264之2、298之142地號土地進行假扣押查封│ │ │,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無路可達且均在山上,27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 │264之2、298之142地號土地則為雜木林及石礦。法院復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至現場│ │ │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之31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為雜林;222之7地號土│ │ │地位於道路坡崁上方,為山坡雜林;222之3地號土地部分臨30之1縣道之坡崁、部分則為雜木│ │ │林;294之1地號土地部分臨往錦山之產業道路、部分為山坡雜林;277、264之2、298│ │ │之142地號土地均無路可達,現為山坡雜林。惟拍賣土地之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 │ │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 │ │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查無有分管約定,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四、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 │ │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債權比例共同│ │ │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 │ │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為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 │ │注意。 │ │ │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玖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