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107投金職火字第15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投金職火字第154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勇字第1477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沈泰基律師即蔡漢桐之遺產管理人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五)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 (
            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
            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
            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投金職字第154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4774號 財產所有人:沈泰基律師即蔡漢桐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南投市  │南投  │      │311-10      │  │129       │全部        │9,992,000元     │
│  ├───┼────┴───┴───┴──────┴─┴─────┴──────┴────────┤
│  │備考  │沈泰基律師即蔡漢桐之遺產管理人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319│南投縣南投市南│診所、│一層: 84.25          │          │  全部  │544,000元         │
│  │    │投段311-10地號│鋼筋混│騎樓: 16.52          │          │        │                  │
│  │    │--------------│凝土造│合計:100.77          │          │        │                  │
│  │    │南投縣南投市彰│、1層 │                      │          │        │                  │
│  │    │南路二段114號 │      │                      │          │        │                  │
│  ├──┼───────┴───┴───────────┴─────┴────┴─────────┤
│  │備考│沈泰基律師即蔡漢桐之遺產管理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查封稱土地上僅有系爭一筆建物坐落,現場大門深鎖,系爭建物│
│        │有辦理保存登記,目測並無增建,遺產管理人在現場稱建物均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為長方形,地勢平坦,西南側臨約12公尺寬之彰南路二段。勘│
│        │估標的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一層樓透天厝,並有掛設招牌為保安堂中藥房。                      │
│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商業區。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參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萬捌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