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107中金職同字第9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中金職同字第95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秋字第470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麗藺狾酗ㄟ妦ㄕ傢魒げ窗C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中金職字第9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700號 財產所有人:王麗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新興 │ │102-2 │空│113.95 │9分之1 │44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新興 │ │102-3 │空│106.96 │9分之1 │43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57 │臺中市清水區新│住家用│第1樓層:56.56 │雨遮棚5.27│ 9分之1 │64,000元 │ │ │ │興段102-2 102-│、1層 │合 計:56.56 │ │ │ │ │ │ │3地號 │樓房、│ │ │ │ │ │ │ │--------------│加強磚│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中│造 │ │ │ │ │ │ │ │山路138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均未設定他項權利。 │ │ │二、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 │ │三、本件拍賣土地為同段652建號(清水區中山路136號房屋)之建築基地,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 │ │展局(55)建土營字第236號建築執照套繪在案,為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據依查封筆錄、估價報告記載:土地1部分空地,部分建物清水區中山路138號坐落│ │ │,土地2部分空地,部分種植花草果樹,部分建物坐落。 │ │ │五、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使用情形不明,嗣據債權人查報為現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用。 │ │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 │ │定時本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 │;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 │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 │ │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賣土地上除建物1合併拍賣外,倘有其他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 │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 │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 │ │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公司及臺中地方法院秋股陳報。 │ │ │十、附表編號1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肆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捌萬艦a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