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一字第24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一字第244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霄字第4816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宏凱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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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板金職字第244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8165號 財產所有人:張宏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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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鶯歌區  │國慶  │      │275         │  │151       │3分之1      │2,5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鶯歌段鶯歌小段208-39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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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5│新北市鶯歌區國│      │地面層:85.42         │          │ 3分之1 │40,000元          │
│  │    │慶段275地號   │      │合  計:85.42         │          │        │                  │
│  │    │--------------│      │                      │          │        │                  │
│  │    │新北市鶯歌區中│      │                      │          │        │                  │
│  │    │正一路65巷41弄│      │                      │          │        │                  │
│  │    │19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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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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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本件建物老舊,水泥磚塊散落,鋼條置於走道,客廳有擺放神像及神明桌,屋側有一小塊地有鐵│
│        │門鎖住,於本件土地上惟非建物測量範圍,建物後方部分倒塌亦非測量範圍,現非債務人占有使用,│
│        │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
│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2‧2965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73169529號│
│        │認定為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整棟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又增建部分係違建,拍定人│
│        │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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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
│        │四、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或本公司│
│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