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四字第23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四字第239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蘭字第7543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謝惠傑等三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1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239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7543號 財產所有人:蔡雅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中信 │ │0972-0000 │ │2592.00 │10000分之86 │16,000,000元 │ │ ├───┼────┴───┴───┴──────┴─┴─────┴──────┴────────┤ │ │備考 │建物各占土地持份:建物編號1:10000分之17/編號2:10000分之18/編號3:10000分之17/編號4:10000│ │ │ │分之17/編號5:10000分之17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058│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1.60 │ │ 全部 │280,000元 │ │ │1-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1.6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3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2│0058│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4.40 │ │ 全部 │320,000元 │ │ │2-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4.4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5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3│0058│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4.00 │ │ 全部 │320,000元 │ │ │3-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4.0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7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4│0058│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4.00 │ │ 全部 │320,000元 │ │ │4-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4.0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9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5│0058│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4.00 │ │ 全部 │320,000元 │ │ │5-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4.0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11│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屋況不佳,581、582、585建號似有漏水情形,壁紙脫落,自外觀尚│ │ │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形。經法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到場履勘,房屋均無│ │ │人使用,此有警局回函一份在卷可稽。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建物查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法院再次至現場履勘時,581、584、585建號內堆有雜物,不知為何│ │ │人所有,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本件拍賣建物之主要用途為商業用,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 │ │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 │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之特殊情事。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 │和分局現況調查情形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 │ │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請應買人注│ │ │意。 │ │ │三、債務人或第三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 │ │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 │ │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 │ │四、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 │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 │ │由法院依前述方法依序開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伍拾壹萬貳仟元。 │ │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之拍賣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所公告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標別:乙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239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7543號 財產所有人:蔡雅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中信 │ │0972-0000 │ │2592.00 │10000分之109│20,000,000元 │ │ ├───┼────┴───┴───┴──────┴─┴─────┴──────┴────────┤ │ │備考 │建物各占土地持份:建物編號1:10000分之24/編號2:10000分之17/編號3:10000分之17/編號4:10000│ │ │ │分之17/編號5:10000分之17/編號6:10000分之17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058│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31.60 │ │ 全部 │400,000元 │ │ │6-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31.6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11│ │ │ │ │ │ │ │ │之2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2│0058│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4.00 │ │ 全部 │320,000元 │ │ │7-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4.0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2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3│0058│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4.00 │ │ 全部 │320,000元 │ │ │8-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4.0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4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4│0058│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4.00 │ │ 全部 │320,000元 │ │ │9-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4.0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6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5│0059│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4.00 │ │ 全部 │320,000元 │ │ │0-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4.0 │ │ │ │ │ │0 │地號 │層樓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8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6│0059│新北市永和區中│鋼筋混│1樓層:24.00 │ │ 全部 │320,000元 │ │ │1-00│信段0972-0000 │凝土造│合 計:24.0 │ │ │ │ │ │0 │地號 │6層樓(│ │ │ │ │ │ │ │--------------│商業用│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竹│) │ │ │ │ │ │ │ │林路66巷10弄10│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75建號(893.83平方公尺)10000分之6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屋況不佳。經法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到場履勘,房屋│ │ │均無人使用,此有警局回函一份在卷可稽。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建物查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法院再次至現場履勘時,587、588、589、590、591建號│ │ │內堆有雜物,不知為何人所有,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本件拍賣建物之主要用途為商業用,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 │ │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 │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之特殊情事。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 │和分局現況調查情形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 │ │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請應買人注│ │ │意。 │ │ │三、債務人或第三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 │ │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 │ │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 │ │四、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 │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 │ │由法院依前述方法依序開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貳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 │ │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之拍賣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所公告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