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107雲金職正字第48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雲金職正字第484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丙字第2066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壬水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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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雲金職字第484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0665號 財產所有人:李壬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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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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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口湖鄉  │蚵寮  │      │47-3        │廢│1217.00   │10分之1     │126,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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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口湖鄉  │謝厝寮│      │298-2       │廢│1267.00   │10分之1     │66,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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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口湖鄉  │謝厝寮│      │298-3       │廢│576.00    │10分之1     │3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水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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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雲林縣│口湖鄉  │謝厝寮│      │298-4       │廢│547.00    │10分之1     │29,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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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雲林縣│口湖鄉  │謝厝寮│      │298-16      │廢│2256.00   │20分之1     │117,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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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雲林縣│口湖鄉  │謝厝寮│      │482-1       │廢│13918.00  │40分之1     │359,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
│7│雲林縣│口湖鄉  │謝厝寮│      │298-13      │廢│599.00    │20分之1     │33,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交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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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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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據│
│        │地政人員指界,柯寮段47─3地號土地及謝厝寮段482─1、298─2、298─4、298│
│        │─16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298─3地號土地為水溝,298─13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本件│
│        │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無│
│        │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        │筆為之;又投標人若僅為其中一地號之共有人,則他地號之共有人就其他地號土地仍有優先承買權,│
│        │請投標人注意。投標人就未經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不得拒絕應買。                          │
│        │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四、本件拍賣之47─3、298─2、298─4、298─16、482─1地號土地均為耕地│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
│        │得應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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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