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107中金職同字第21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中金職同字第215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秋字第27799號)返還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逸青律師即王登權之遺產管理人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中金職字第21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7799號 財產所有人:王逸青律師即王登權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神岡區 │圳堵 │ │356-3 │ │102 │864分之12 │5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各標別分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 │、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別及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但債務人如│ │ │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二、本件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 │ │ │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 │ │四、本件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土地上種植果樹、竹子,部分為雜木林及空地。 │ │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 │ │權。 │ │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 │ │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 │ │人自行查證注意。 │ │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 │ │訴訟確認,並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秋股陳報。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 └────┴────────────────────────────────────────────┘ 標別:2 ┌─────────────────────────────────────────────────┐ │107年度中金職字第21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7799號 財產所有人:王逸青律師即王登權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神岡區 │圳堵 │ │356-6 │ │1724 │864分之12 │5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各標別分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 │、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但債務人如│ │ │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二、本件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 │ │ │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 │ │四、本件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建物坐落。 │ │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 │ │權。 │ │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 │ │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 │ │人自行查證注意。 │ │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 │ │訴訟確認,並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秋股陳報。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 └────┴────────────────────────────────────────────┘ 標別:3 ┌─────────────────────────────────────────────────┐ │107年度中金職字第21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7799號 財產所有人:王逸青律師即王登權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神岡區 │圳堵 │ │356-8 │ │61 │864分之12 │3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各標別分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 │、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但債務人如│ │ │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二、本件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 │ │ │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 │ │四、本件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部分土地有神岡區福成路43號房屋坐落,部分為空 │ │ │地。 │ │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 │ │權。 │ │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 │ │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 │ │人自行查證注意。 │ │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 │ │訴訟確認,並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秋股陳報。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仟元。 │ └────┴────────────────────────────────────────────┘ 標別:4 ┌─────────────────────────────────────────────────┐ │107年度中金職字第215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27799號 財產所有人:王逸青律師即王登權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神岡區 │圳堵 │ │356-9 │ │313 │864分之12 │15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各標別分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 │、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但債務人如│ │ │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二、本件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 │ │ │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 │ │四、本件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部分土地有神岡區福成路43號房屋坐落,部分為空 │ │ │地。 │ │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 │ │權。 │ │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 │ │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 │ │人自行查證注意。 │ │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 │ │訴訟確認,並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秋股陳報。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