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107中金職風字第26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中金職風字第263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果字第104409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鄭佳明、鄭家典、鄭金宗所有不動
      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中金職字第26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4409號 財產所有人:鄭佳明、鄭家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壽平  │      │808-20      │  │19        │576分之30   │60,000元        │
│  ├───┼────┴───┴───┴──────┴─┴─────┴──────┴────────┤
│  │備考  │鄭佳明、鄭家典各576分之15。                                                           │
├─┼───┼────┬───┬───┬──────┬─┬─────┬──────┬────────┤
│2│臺中市│太平區  │壽平  │      │808-23      │  │143       │全部        │9,840,000元     │
│  ├───┼────┴───┴───┴──────┴─┴─────┴──────┴────────┤
│  │備考  │鄭佳明、鄭家典各2分之1。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49│臺中市太平區壽│RC造  │3層 :109.31          │          │  全部  │5,100,000元       │
│  │    │平段808-23地號│      │2層 :109.31          │          │        │                  │
│  │    │--------------│      │4層 : 45.87          │          │        │                  │
│  │    │台中市太平區太│      │1層 :102.84          │          │        │                  │
│  │    │平22街53號    │      │合計:367.33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鄭佳明、鄭家典各2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詳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
│        │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                                                        │
│        │四、本標別標的查封時現況其中808─20地號土地為1449建號建物之前方空地(設置磚造矮 │
│        │牆),與太平22街道路相鄰;808─23地號土地則為1449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1449 │
│        │建號建物則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主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808─2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
│        │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應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
│        │五、144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        │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地上權部分,經地上權人具狀同意於拍定後塗銷。      │
└────┴────────────────────────────────────────────┘
標別:2
┌─────────────────────────────────────────────────┐
│107年度中金職字第26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4409號 財產所有人:鄭金宗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壽平  │      │808-29      │  │165       │576分之30   │450,000元       │
│  ├───┼────┴───┴───┴──────┴─┴─────┴──────┴────────┤
│  │備考  │鄭金宗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詳如備註欄所示。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
│        │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元。                                                      │
│        │四、本標別標的查封時現況為道路使用(中平路和平巷)。又本標別係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
│        │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本標別查無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
└────┴────────────────────────────────────────────┘
標別:6
┌─────────────────────────────────────────────────┐
│107年度中金職字第26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4409號 財產所有人:鄭金宗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壽平  │      │808-52      │  │162       │576分之30   │550,000元       │
│  ├───┼────┴───┴───┴──────┴─┴─────┴──────┴────────┤
│  │備考  │鄭金宗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詳如備註欄所示。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
│        │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                                                      │
│        │四、本標別標的查封時現況為道路使用(中平路)。又本標別係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
│        │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本標別查無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