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四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107屏金職午字第27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屏金職午字第271號(屏東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辛字第1348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271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3482號 財產所有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新埤鄉 │新華 │ │116 │空│377.25 │全部 │3,2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屏東縣│新埤鄉 │新華 │ │117 │空│233.79 │全部 │2,00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0 │屏東縣新埤鄉新│2層樓 │地面層 :121.17 │ │ 全部 │6,906,000元 │ │ │ │華段117地號 │加強磚│2樓層 :149.97 │ │ │ │ │ │ │--------------│造 │騎樓地平面: 28.80 │ │ │ │ │ │ │屏東縣新埤鄉新│ │合 計:299.94 │ │ │ │ │ │ │華路文化巷18號│ │ │ │ │ │ │ ├──┼───────┴───┴───────────┴─────┴────┴─────────┤ │ │備考│含增建一樓前雨遮及一、二樓後房間及三至七樓房間、七樓曬衣間及頂樓鐵皮棚 │ ├─┼──┼───────┬───┬───────────┬─────┬────┬─────────┤ │2│81 │屏東縣新埤鄉新│5層樓 │地面層 : 219.99 │ │ 全部 │16,144,000元 │ │ │ │華段116地號 │鋼筋混│2樓層 : 337.59 │ │ │ │ │ │ │--------------│凝土造│3樓層 : 337.59 │ │ │ │ │ │ │屏東縣新埤鄉新│ │4樓層 : 337.59 │ │ │ │ │ │ │華路文化巷18之│ │5樓層 : 337.59 │ │ │ │ │ │ │1號 │ │騎樓地平面: 116.62 │ │ │ │ │ │ │ │ │合 計:1686.97 │ │ │ │ │ ├──┼───────┴───┴───────────┴─────┴────┴─────────┤ │ │備考│含增建一樓前雨遮及一、二樓後倉庫及六至七樓及六樓採光罩、頂樓機房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之建築物內部相互打通,合併使用,原為債務人經營醫院,現已歇業,拍定後點交;惟實際│ │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三、本件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 │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柒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陸拾伍萬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四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