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八字第19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八字第198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公字第11855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銘霖、陳銘 (女完)即陳銘巧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198號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1855號 財產所有人:陳銘 (女完)即陳銘央B陳銘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盛昌 │ │437 │空│924.32 │20000分之643│10,800,000元 │ │ │ │ │ │ │ │白│ │2 │ │ │ ├───┼────┴───┴───┴──────┴─┴─────┴──────┴────────┤ │ │備考 │陳銘霖所有 │ ├─┼───┼────┬───┬───┬──────┬─┬─────┬──────┬────────┤ │2│新北市│中和區 │盛昌 │ │438 │空│505.81 │4分之1 │4,59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陳銘霖所有 │ ├─┼───┼────┬───┬───┬──────┬─┬─────┬──────┬────────┤ │3│新北市│中和區 │盛昌 │ │437 │空│924.32 │20000分之643│10,800,000元 │ │ │ │ │ │ │ │白│ │2 │ │ │ ├───┼────┴───┴───┴──────┴─┴─────┴──────┴────────┤ │ │備考 │陳銘(女完)即陳銘巧狾 │ ├─┼───┼────┬───┬───┬──────┬─┬─────┬──────┬────────┤ │4│新北市│中和區 │盛昌 │ │438 │空│505.81 │4分之1 │4,59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陳銘(女完)即陳銘巧狾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52│新北市中和區盛│鋼筋混│一層 :124.08 │陽台(22.93│ 2分之1 │4,320,000元 │ │ │ │昌段段437、438│凝土造│二層 :124.08 │)、平台(2.│ │ │ │ │ │地號 │2層樓 │屋頂突出物: 11.51 │45) │ │ │ │ │ │--------------│ │合 計:259.67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圓│ │ │ │ │ │ │ │ │通路367巷33弄6│ │ │ │ │ │ │ │ │3號 │ │ │ │ │ │ │ ├──┼───────┴───┴───────────┴─────┴────┴─────────┤ │ │備考│陳銘霖所有 │ ├─┼──┼───────┬───┬───────────┬─────┬────┬─────────┤ │2│1652│新北市中和區盛│鋼筋混│一層 :124.08 │陽台(22.93│ 2分之1 │4,320,000元 │ │ │ │昌段段437、438│凝土造│二層 :124.08 │)、平台(2.│ │ │ │ │ │地號 │2層樓 │屋頂突出物: 11.51 │45) │ │ │ │ │ │--------------│ │合 計:259.67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圓│ │ │ │ │ │ │ │ │通路367巷33弄6│ │ │ │ │ │ │ │ │3號 │ │ │ │ │ │ │ ├──┼───────┴───┴───────────┴─────┴────┴─────────┤ │ │備考│陳銘(女完)即陳銘巧狾 │ ├─┼──┼───────┬───┬───────────┬─────┬────┬─────────┤ │3│3205│新北市中和區盛│2層 │1層 : 20.26 │ │ 陳銘霖2│11,560,000元 │ │ │ │昌段段437地號 │ │地下1層:228.59 │ │ 分之1、│ │ │ │ │--------------│ │地下2層:228.59 │ │ 陳銘(女│ │ │ │ │新北市中和區圓│ │合 計:477.44 │ │ 完)即陳│ │ │ │ │通路367巷33弄6│ │ │ │ 銘2分│ │ │ │ │3號未登記 │ │ │ │ 之1 │ │ │ ├──┼───────┴───┴───────────┴─────┴────┴─────────┤ │ │備考│未辦登記建物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經法院107年6月27日現場測量時,債物人陳銘│ │ │它b場陳明本件拍賣標的均係自住使用等情,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二、另依債務人陳銘戊笑晱誑騧衁熊L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 │ │難以查明之情事,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 │ │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機關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 │ │後在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 │ │三、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並拍照列管,得│ │ │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零玖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貳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