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四字第26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四字第263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竹字第41820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簡明珊(原名簡玉如)所有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2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26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1820號 財產所有人:簡明珊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莊區 │四維 │ │244 │ │585.37 │10000分之264│10,0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346│新北市新莊區四│12層樓│一層:33.16 │陽台8.23平│ 全部 │3,280,000元 │ │ │ │維段244地號 │鋼筋混│二層:31.20 │方公尺 │ │ │ │ │ │--------------│凝土造│合計:64.36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八│ │ │ │ │ │ │ │ │德街133巷9號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四維段5371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07年6月21日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稱,該屋似已無人居住、出入,門首有委託房仲出│ │ │售之標示。9月28日現場履勘經地政人員表示,不動產並無增建之可能,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並│ │ │無停車位,亦無影響房價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代理人10月9日到院陳稱,據仲介表示,不動產│ │ │室內業經債務人裝潢,擬作辦公室使用,惟尚未使用即委託仲介出售,屋內堆滿辦公所需之設備桌椅│ │ │,看似未實際使用。惟債務人於107年10月11日到院陳稱,不動產內之物品為米點室內裝修有│ │ │限公司所有,當初係米點公司借債務人名字去購買本件不動產。 │ │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四、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所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 │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 │ │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等語,請應買人自行參酌。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按拍賣不動產之點交,以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2、3項規定情形為限,凡不屬上開法條│ │ │規定應點交之情形,即不得點交,並不因拍賣公告註記點交而義。雖執行法院於拍賣公告記載「拍定│ │ │後點交」,仍應查明(非僅形式審查)查封當時之占有狀況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2項規│ │ │定情形,以決定是否點交。若執行法院查明第三人係於查封前即因租賃關係占有執行標的物,自不得│ │ │點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論參照)。請應買人│ │ │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