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107橋金職辰字第9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橋金職辰字第98號(橋頭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竹字第3030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戴文慶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8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8年1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98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0300號 財產所有人:戴文慶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橋頭區 │興樹 │ │138 │. │791.34 │1600分之29 │205,000元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橋頭區 │興樹 │ │157 │. │25.45 │1600分之29 │11,000元 │ │ ├───┼────┴───┴───┴──────┴─┴─────┴──────┴────────┤ │ │備考 │ │ ├─┼───┼────┬───┬───┬──────┬─┬─────┬──────┬────────┤ │3│高雄市│橋頭區 │興樹 │ │158 │. │535.18 │1600分之29 │128,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數棟建物,編│ │ │號2土地為三角形狀之空地,編號3土地為計畫道路,上有建物占用。又債權人於107年8月13│ │ │日具狀陳報,編號1土地部分上有數間建物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橋頭區合興街14號等),部分為空 │ │ │地,編號2土地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計畫道路,有數間建物占用,據附近居民表示,查封之土地為│ │ │多人持分,土地上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僅就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標的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共有人到場│ │ │投標並得標,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 │ │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 │ │四、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 │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 │ │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六、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先順序標別之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 │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 │ │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萬玖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特別減價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98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0300號 財產所有人:戴文慶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橋頭區 │興樹 │ │159 │. │3629.29 │1600分之29 │871,000元 │ │ ├───┼────┴───┴───┴──────┴─┴─────┴──────┴────────┤ │ │備考 │分區界線尚未分割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標的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又債│ │ │權人於107年8月13日具狀陳報,標的土地上部分有數間建物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橋頭區合興街│ │ │2號等),部分為空地,據附近居民表示,查封之土地為多人持分,土地上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惟 │ │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僅就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標的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共有人到場│ │ │投標並得標,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 │ │四、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 │ │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 │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 │ │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六、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先順序標別之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 │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 │ │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柒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特別減價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