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107士金職八字第5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士金職八字第51號(士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強字第4647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榕川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8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8年3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7年度士金職字第51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6476號 財產所有人:黃榕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北投區 │桃源 │五 │767 │ │275.54 │90分之1 │180,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住宅區。 │ ├─┼───┼────┬───┬───┬──────┬─┬─────┬──────┬────────┤ │2│臺北市│北投區 │桃源 │五 │768 │ │258.67 │90分之1 │170,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住宅區。 │ ├─┼───┼────┬───┬───┬──────┬─┬─────┬──────┬────────┤ │3│臺北市│北投區 │桃源 │五 │769 │ │255.71 │90分之1 │170,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2•107年9月5日現場查封時發現76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地;768地號土地上有廢棄磚牆占│ │ │用,部分為雜木林;796地號土地上有菜園,植有作物。債權人於107年11月13日陳報稱至│ │ │現場查訪時,附近住戶稱760、768、769地號土地原屬陳氏祖先所有,因陳氏祖先將土地借│ │ │予黃氏家族蓋房屋使用,因此黃氏家族應是以繼承獲得地上權,土地仍屬陳氏家族所有,760地號│ │ │房屋曾發生走山致房屋不堪使用荒廢已久,768、769地號何人使用不清楚。上開地上物及作物│ │ │之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仍應以地政│ │ │機關之地籍圖為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於拍賣所得之│ │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 │ │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登記。 │ │ │七、執行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 │ └────┴────────────────────────────────────────────┘ 標別:乙 ┌─────────────────────────────────────────────────┐ │107年度士金職字第51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6476號 財產所有人:黃榕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北投區 │桃源 │五 │760 │ │644.87 │90分之1 │410,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住宅區。 │ ├─┼───┼────┬───┬───┬──────┬─┬─────┬──────┬────────┤ │2│臺北市│北投區 │桃源 │五 │761 │ │39.37 │90分之1 │3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民國66年12月27日公告)。 │ ├─┼───┼────┬───┬───┬──────┬─┬─────┬──────┬────────┤ │3│臺北市│北投區 │桃源 │五 │762 │ │2.67 │90分之1 │5,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 │ │ │2•107年9月5日現場查封時發現760地號土地上有一兩層樓高之廢棄建物部分占用;761│ │ │、762地號土地為水泥空地。債權人於107年11月13日陳報稱至現場查訪時,附近住戶稱7│ │ │60、768、769地號原屬陳氏祖先所有,因陳氏祖先將土地借予黃氏家族蓋房屋使用,因此黃│ │ │氏家族應是以繼承獲得地上權,土地仍屬陳氏家族所有,760地號房屋曾發生走山致房屋不堪使用│ │ │荒廢已久,768、769地號何人使用不清楚。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非屬│ │ │本件拍賣範圍。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仍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為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 │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於拍賣所得之│ │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 │ │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登記。 │ │ │七、執行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 │ │ │八、76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倘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40條或民法第426條│ │ │之2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標別:丙 ┌─────────────────────────────────────────────────┐ │107年度士金職字第51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6476號 財產所有人:黃榕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北投區 │桃源 │五 │737 │ │311.47 │90分之1 │200,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住宅區。 │ ├─┼───┼────┬───┬───┬──────┬─┬─────┬──────┬────────┤ │2│臺北市│北投區 │桃源 │五 │740 │ │29.25 │90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第二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 │ │ │2•107年9月5日現場查封時發現737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建物之後半部占用,部分為砂地,│ │ │部分為雜木林;740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會同債權人於107年10│ │ │月31日至現場,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7年11月1日回函檢附之現況調查表,該鐵皮│ │ │屋業已拆除。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仍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為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 │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於拍賣所得之│ │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 │ │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登記。 │ │ │七、執行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