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發文字號:107苗金職火字第5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苗金職火字第54號(苗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而字第11350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邱芳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8年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8年2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苗金職字第54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1350號 財產所有人:邱芳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公館鄉 │鶴子岡│ │993-16 │ │943 │全部 │6,28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06年9月25日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993─16地號土地位於苗│ │ │栗縣公館鄉鶴岡村7鄰202之5號,為空地,上有種植肖湳、烏沉、五葉松、芒果、蓮霧、波羅蜜│ │ │、白日青、龍眼樹、杷櫟樹、油柑、黑松、肉桂樹、羅漢松等果樹,果樹為債務人傅學煥所種植。據│ │ │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稱:土地上有倉庫一間、涼亭一座、鋼骨架無蓋建物一座,為債務人所建且共同│ │ │管理、無租賃關係。 │ │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三、本件拍定後土地依現況點交,其餘倉庫、涼亭、鋼骨架無蓋建物及作物、果樹等均不點交。 │ │ │四、拍賣之993─16地號土地部分由債務人種植上開有經濟價值之果樹、作物等使用,未一併估│ │ │價拍賣,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七項第三款規定,拍賣之土地,其上如有農作物而│ │ │未併同估價拍賣者,執行法院得勸告拍定人與有收穫權人協議為相當補償,如協議不成,該地上農作│ │ │物又已達到成熟階段,執行法院應准許有收穫權人自行收成。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 │ │ │五、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農業區。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六、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鄰近高速公路。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貳拾捌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