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107橋金職卯字第12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橋金職卯字第120號(橋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服字第3871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俊元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8年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8年2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橋金職字第120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8714號 財產所有人:黃俊元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仁武區 │澄清 │ │95-27 │ │174.95 │全部 │14,88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973│高雄市仁武區澄│鋼筋混│第一層: 79.1 │陽台61.76 │ 全部 │10,640,000元 │ │ │ │清段95-27地號 │凝土造│第三層: 79.12 │ │ │ │ │ │ │--------------│5層樓 │第四層: 64.77 │ │ │ │ │ │ │高雄市仁武區澄│房 │第二層: 79.1 │ │ │ │ │ │ │新十街3號 │ │第五層: 37.9 │ │ │ │ │ │ │ │ │合 計:339.99 │ │ │ │ │ ├──┼───────┴───┴───────────┴─────┴────┴─────────┤ │ │備考│ │ ├─┼──┼───────┬───┬───────────┬─────┬────┬─────────┤ │2│4201│高雄市仁武區澄│ │第二層 : 2.29 │ │ 全部 │400,000元 │ │ │ │清段95-27地號 │ │地下一層:39.43 │ │ │ │ │ │ │--------------│ │第一層 :34.04 │ │ │ │ │ │ │高雄市仁武區澄│ │合 計:75.76 │ │ │ │ │ │ │新十街3號之未 │ │ │ │ │ │ │ │ │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民國106年9月4日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目前標的之一至三樓經營景觀公司 (桂花莊景│ │ │觀事業有限公司),四至五樓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一樓為客廳 │ │ │,一衛浴,有一部電梯及一廁所,後方為車庫;二樓為辦公室之用,前方、後方均有陽台,有一廚房│ │ │、一廁所,其餘均為開放式空間;三樓為開放式空間,有一廁所,前方有陽台,後方有一小陽台;四│ │ │樓為一房一衛,前方有陽台,有一天井,債務人稱由其居住使用;五樓為頂樓,有一衛浴,有一房間│ │ │,債務人稱由其居住使用。又債務人復稱標的之公共空間外觀上無明顯異狀,且目前無非自然死亡、│ │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於民國107年5│ │ │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稱地下室係由當時建商所增建,謄本未登記,電梯可通往地下室。惟實際使│ │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 │ │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壹拾捌萬肆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