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107士金拍四字第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士金拍四字第2號(士林地 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簡字第17003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 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8年3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臺北市大安區忠 孝東路四段300號十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8年3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士金拍字第2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7003號 財產所有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北投區 │開明 │三 │350 │空│4605 │10000分之297│367,040,000元 │ │ │ │ │ │ │ │白│ │8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141│臺北市北投區開│鋼筋混│地下一樓層:1580.16 │ │ 全部 │68,135,000元 │ │ │7 │明段三小段350 │凝土造│合 計:1580.16 │ │ │ │ │ │ │地號 │19層樓│ │ │ │ │ │ │ │--------------│房 │ │ │ │ │ │ │ │台北市北投區中│ │ │ │ │ │ │ │ │和街366號地下 │ │ │ │ │ │ │ │ │一層 │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31420、31424、31425、31426建號 │ ├─┼──┼───────┬───┬───────────┬─────┬────┬─────────┤ │2│3141│臺北市北投區開│鋼筋混│地下一層:388.83 │ │ 全部 │40,231,000元 │ │ │8 │明段三小段350 │凝土造│地下二層:543.87 │ │ │ │ │ │ │地號 │19層樓│合 計:932.7 │ │ │ │ │ │ │--------------│房 │ │ │ │ │ │ │ │台北市北投區中│ │ │ │ │ │ │ │ │和街366號地下 │ │ │ │ │ │ │ │ │一層之1 │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31420、31424、31425、31426建號 │ ├─┼──┼───────┬───┬───────────┬─────┬────┬─────────┤ │3│3141│臺北市北投區開│鋼筋混│地下一層: 952.36 │ │ 全部 │45,479,000元 │ │ │9 │明段三小段350 │凝土造│地下二層: 102.01 │ │ │ │ │ │ │地號 │19層樓│合 計:1054.37 │ │ │ │ │ │ │--------------│房 │ │ │ │ │ │ │ │台北市北投區中│ │ │ │ │ │ │ │ │和街368號地下 │ │ │ │ │ │ │ │ │一層 │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31420、31424、31425、31426建號 │ ├─┼──┼───────┬───┬───────────┬─────┬────┬─────────┤ │4│3146│臺北市北投區開│鋼筋混│第2樓層 :1075.36 │ │ 全部 │94,528,000元 │ │ │7 │明段三小段350 │凝土造│第1樓層 :1199.27 │ │ │ │ │ │ │地號 │19層樓│地下一層: 756.91 │ │ │ │ │ │ │--------------│房 │合 計:3031.54 │ │ │ │ │ │ │台北市北投區中│ │ │ │ │ │ │ │ │和街366、366之│ │ │ │ │ │ │ │ │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31420、31425、31426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法院民國107年5月9日查封筆錄及債權人、承租人陳報,建物地下1、2層由第三人家福│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使用中,地下1層為賣場,地下2層為停車場,租賃│ │ │期間自民國97年12月19日起算15年,租金係依家福公司每月營業淨額之百分之2•5比例計│ │ │付抽成租金;1樓(部分)由第三人思夢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夢樂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使用中,│ │ │租賃期間自100年6月2日起算10年,月額租金40萬元,每經過三年調整一次;1樓(部分)由│ │ │第三人海帝斯健身股份有限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5年9月15日起至11│ │ │0年9月14日止,租金每月53萬元;2樓(部分)由第三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品公司)│ │ │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2年11月20日起至112年11月19日止,月租金│ │ │按營業額抽成百分之4;2樓另有部分建物,原為西堤餐廳,現已無營業,目視屋內仍有堆放物品,│ │ │占有人及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查封時在場人家福公司之員工、思夢樂公司員工表示,其承租部分建│ │ │物曾發生漏水,但已修復,另王品公司具狀陳報稱其承租部分有漏水狀況。 │ │ │三、據上開第三人等陳報之租賃契約、增補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等記載,現出租人為元盟開發股份有│ │ │限公司(下稱元盟開發公司)。實際租賃關係及租賃契約內容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債務人陳報,其與委託人間就本件執行標的所成立之信託關係已因期滿結束,對於信託物已無使│ │ │用權及收益權,惟因信託物遭查封,故尚未能塗銷信託登記。債權人陳報稱本件拍賣標的現係由元盟│ │ │開發公司管理。 │ │ │五、家福公司代理人及債權人代理人到院陳稱,家福公司承租使用之地下二樓停車場部分,係屬拍賣│ │ │標的四個建號之共有部分,為元盟開發公司可以使用之部分,元盟開發公司再出租予家福公司。 │ │ │六、依台北市消防局106年3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0632109300號函記載,北投區中│ │ │和街366號地下一層於104年12月9日曾發生火災、北投區中和街366號於104年8月2│ │ │7日曾發生火災,燒毀情形均為炊煮不慎(煮焦),並未造成其他延燒;另北投區中和街366號地下│ │ │一層之1、中和街368號地下1層及中和街366之1號,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 │ │ │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億壹仟伍佰肆拾壹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億貳仟參佰零捌萬參仟元。 │ │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六、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民國107年6月12日北市產業授市字第1076005759號函稱│ │ │:本市北投區開明段三小段31467建號不動產為本市北投區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復興市場用地,領│ │ │有本府工務局87使字第199號使用執照,核准地下1層作一般零售業,地上1至2層作超級市場│ │ │使用;地上1、2層等超級市場使用樓層,係屬公共設施市場建物,依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 │ │自治條例規定對於受讓人資格並未限制,惟其建物謄本建物標示部一般註記事項載有(略以):「…市│ │ │場使用部分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建物,其移轉、變更用途須依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 │ │例第19條:『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轉、變更用途、停止全部或部分之營│ │ │業』規定辦理」等內容,故拍定後仍需向本府申請建物所有權移轉,且為確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 │ │之使用合於使用目的及市場使用機能,該受讓人須與本府簽訂投資經營契約書繼受原投資人應履行有│ │ │關市場使用、管理之權利義務;另有關市場之使用、管理等各項權利義務,適用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 │ │公共設施自治條例、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等語。│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