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107投金職同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投金職同字第1號(南投地 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平字第18654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楊孟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8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8年3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 ( 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 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 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張貼於本公司投標室公告欄及公告 於本公司網站下載專區)。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投金職字第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8654號 財產所有人:楊永韶、楊孟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1-198 │廢│4217 │全部 │2,94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楊孟學 │ ├─┼───┼────┬───┬───┬──────┬─┬─────┬──────┬────────┤ │2│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1-199 │廢│4188 │全部 │2,924,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楊孟學 │ ├─┼───┼────┬───┬───┬──────┬─┬─────┬──────┬────────┤ │3│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 │廢│2590 │全部 │6,068,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楊永韶;(含龍柏、七里香、桂花樹、五葉松、油杉樹等作物。) │ ├─┼───┼────┬───┬───┬──────┬─┬─────┬──────┬────────┤ │4│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1 │廢│6920 │全部 │8,576,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楊孟學 │ ├─┼───┼────┬───┬───┬──────┬─┬─────┬──────┬────────┤ │5│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2 │廢│436 │全部 │1,015,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楊永韶 │ ├─┼───┼────┬───┬───┬──────┬─┬─────┬──────┬────────┤ │6│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3 │廢│1697 │全部 │2,11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楊孟學 │ ├─┼───┼────┬───┬───┬──────┬─┬─────┬──────┬────────┤ │7│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5 │ │4002 │全部 │4,962,000元 │ │ ├───┼────┴───┴───┴──────┴─┴─────┴──────┴────────┤ │ │備考 │楊孟學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7 │南投縣魚池鄉長│農舍、│1層 :258.62 │ │ 全部 │2,458,000元 │ │ │ │寮段9地號 │鋼骨造│2層 : 55.36 │ │ │ │ │ │ │--------------│有牆、│合計:313.98 │ │ │ │ │ │ │南投縣魚池鄉長│2層 │ │ │ │ │ │ │ │興巷48之12號 │ │ │ │ │ │ │ ├──┼───────┴───┴───────────┴─────┴────┴─────────┤ │ │備考│楊永韶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稱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1─198、1─199地號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棚│ │ │架;9─1地號土地上有溫室棚架;9─2地號為空地;9─3、9─5地號土地為空地(雜草);據│ │ │債權人代理人稱,上述棚架為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67建號經地政人員檢視無增建,該建物原為民│ │ │宿使用,現已無營業;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債│ │ │務人提供之租賃契約所示1─198、1─199、9、9─1地號及67建號均分別出租他人使用│ │ │,因雙方租約尚未到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命令除去,拍定後點交,但如該命令於│ │ │點交前遭廢棄確定或依法有不能點交之情事,則法院得不點交。9─2、9─3、9─5地號無出租│ │ │出借等情事,拍定後亦點交。 │ │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198、1─199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 │ │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 │ │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 │ │使用。9、9─1、9─2、9─3、9─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 │ │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 │,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拍賣之9地號土地上作物之價值,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 │ │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 │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假扣押禁止處分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壹佰零伍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壹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