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108中金職風字第3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8中金職風字第30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九字第110651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許基鴻、關孝慈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8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8年4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30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110651號 財產所有人:許基鴻、關孝慈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南屯區 │黎明 │ │44 │ │2368 │10000分之323│16,660,000元 │ │ ├───┼────┴───┴───┴──────┴─┴─────┴──────┴────────┤ │ │備考 │許基鴻10000分之162、關孝慈10000分之161 │ ├─┼───┼────┬───┬───┬──────┬─┬─────┬──────┬────────┤ │2│臺中市│南屯區 │黎明 │ │55-6 │ │180 │10000分之729│2,840,000元 │ │ ├───┼────┴───┴───┴──────┴─┴─────┴──────┴────────┤ │ │備考 │許基鴻10000分之365、關孝慈10000分之364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40│臺中市南屯區黎│住家用│四層 : 21.18 │陽台7.88 │ 全部 │4,930,000元 │ │ │ │明段44地號 │、鋼筋│一層 : 39.55 │ │ │ │ │ │ │--------------│混凝土│地下層: 38.89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黎│造、4 │二層 : 39.55 │ │ │ │ │ │ │明路二段518巷1│層樓房│三層 : 39.55 │ │ │ │ │ │ │1號 │ │合 計:178.72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1666建號,面積713.99平方公尺,持分10000分之323。(許基鴻、關孝慈各2分之1) │ ├─┼──┼───────┬───┬───────────┬─────┬────┬─────────┤ │2│5521│臺中市南屯區黎│住房4 │三層: 31.02 │ │ 全部 │2,080,000元 │ │ │ │明段44、55-6地│層 │四層: 49.39 │ │ │ │ │ │ │號 │ │一層: 31.02 │ │ │ │ │ │ │--------------│ │二層: 31.02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黎│ │合計:142.45 │ │ │ │ │ │ │明路二段518巷1│ │ │ │ │ │ │ │ │1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許基鴻、關孝慈各2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44地號土地上之1640建號建物地下室無增建,1至4樓後方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 │ │ │定為5521建號建物),建物由債務人的兒子居住。55─6地號土地為建物外邊公設地方。 │ │ │二、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552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佰玖拾伍萬參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