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發文字號:108士金職七字第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8年8月13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王明仁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8士金職七字第6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 度司執智字第569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明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 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 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 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 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8年度士金職字第6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56995號 財產所有人:王明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坪頂 │ │566 │ │1122.94 │5分之1 │2,432,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07年10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66地號土地為淡水國華山莊社區│ │ │大門外的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以上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不動產採合併拍賣方式拍│ │ │賣,分別標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參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辯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標別:乙 ┌─────────────────────────────────────────────────┐ │108年度士金職字第6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56995號 財產所有人:王明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坪頂 │ │599 │ │329.87 │868分之13 │6,4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 ├─┼───┼────┬───┬───┬──────┬─┬─────┬──────┬────────┤ │2│新北市│淡水區 │坪頂 │ │607 │ │203.14 │868分之13 │96,000元 │ │ ├───┼────┴───┴───┴──────┴─┴─────┴──────┴────────┤ │ │備考 │(原三空泉段40-3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 ├─┼───┼────┬───┬───┬──────┬─┬─────┬──────┬────────┤ │3│新北市│淡水區 │坪頂 │ │644 │ │71.16 │5分之1 │173,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 ├─┼───┼────┬───┬───┬──────┬─┬─────┬──────┬────────┤ │4│新北市│淡水區 │坪頂 │ │649 │ │1649.61 │5分之1 │404,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56 │新北市淡水區坪│加強磚│第2層:48.12 │屋頂突出物│ 62分之1│11,000元 │ │ │ │頂段607地號 │造2層 │第1層:48.12 │5.40 │ │ │ │ │ │--------------│樓房 │合 計:96.24 │ │ │ │ │ │ │新北市淡水區坪│ │ │ │ │ │ │ │ │頂路506號1、2 │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原三空原段49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07年10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6建號為淡水國華山莊社區管理│ │ │室,座落於607地號土地上,兩者需併同移轉;599地號土地為社區內游泳池;644地號土地│ │ │為社區內的雜木林,其上有一公設蓋水池;649地號土地為區內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 │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607地號土地,前案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為71淡使字第1144號使用執照(69淡建│ │ │字第2014號建造執照),屬該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 │ │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之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 │ │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 ├────┼────────────────────────────────────────────┤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甲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不動產採合併拍賣方式拍│ │ │賣,分別標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玖萬零肆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 │ │分辯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本件執行標的599、607、644、649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或第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 │ │六、656建號、599、644、649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其中656建號房屋共有人就│ │ │607地號土地及656建號房屋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 │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七、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八、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九、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