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108中金職火字第9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8中金職火字第96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五字第19684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鄭瑞昌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3 │ │115.00 │全部 │5,127,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 │340.00 │1382分之115 │1,261,000元 │ │ ├───┼────┴───┴───┴──────┴─┴─────┴──────┴────────┤ │ │備考 │建號5785。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85│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69.31 │陽台28.72 │ 全部 │6,522,000元 │ │ │ │聯段1920-3地號│樓梯間│二層 : 73.80 │ │ │ │ │ │ │--------------│、停車│三層 : 69.26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空間、│四層 : 71.44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24.14 │ │ │ │ │ │ │1號 │凝土造│合 計:307.95 │ │ │ │ │ │ │ │、4層 │ │ │ │ │ │ │ │ │樓房 │ │ │ │ │ │ ├──┼───────┴───┴───────────┴─────┴────┴─────────┤ │ │備考│ │ ├─┼──┼───────┬───┬───────────┬─────┬────┬─────────┤ │2│6008│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五層:16.47 │ │ 全部 │320,000元 │ │ │ │聯段1920-3地號│、鋼筋│合計:16.47 │ │ │ │ │ │ │--------------│混凝土│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造、4 │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層樓房│ │ │ │ │ │ │ │1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 │ │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 │ │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 │ │ │得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 │ │ │人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玖拾陸萬玖仟元。 │ └────┴────────────────────────────────────────────┘ 標別:2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9 │ │113.00 │全部 │5,037,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 │340.00 │1382分之113 │1,242,000元 │ │ ├───┼────┴───┴───┴──────┴─┴─────┴──────┴────────┤ │ │備考 │建號5780。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80│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70.55 │陽台28.89 │ 全部 │6,637,000元 │ │ │ │聯段1920-9地號│樓梯間│二層 : 75.24 │ │ │ │ │ │ │--------------│、停車│三層 : 70.35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空間、│四層 : 72.92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24.60 │ │ │ │ │ │ │號 │凝土造│合 計:313.66 │ │ │ │ │ │ │ │、4層 │ │ │ │ │ │ │ │ │樓房 │ │ │ │ │ │ ├──┼───────┴───┴───────────┴─────┴────┴─────────┤ │ │備考│ │ ├─┼──┼───────┬───┬───────────┬─────┬────┬─────────┤ │2│6009│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五層:18.63 │ │ 全部 │365,000元 │ │ │ │聯段1920-9地號│、鋼筋│合計:18.63 │ │ │ │ │ │ │--------------│混凝土│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造、4 │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層樓房│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 │ │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 │ │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得 │ │ │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人 │ │ │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捌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玖拾捌萬肆仟元。 │ └────┴────────────────────────────────────────────┘ 標別:3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1 │ │137.00 │全部 │12,46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77│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62.80 │陽台26.17 │ 全部 │6,317,000元 │ │ │ │聯段1920-11地 │樓梯間│二層 : 75.21 │ │ │ │ │ │ │號 │、停車│三層 : 68.70 │ │ │ │ │ │ │--------------│空間、│四層 : 68.70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機械室│屋頂突出物: 24.40 │ │ │ │ │ │ │和路二段430號 │、鋼筋│合 計:299.81 │ │ │ │ │ │ │ │混凝土│ │ │ │ │ │ │ │ │造、4 │ │ │ │ │ │ │ │ │層樓房│ │ │ │ │ │ ├──┼───────┴───┴───────────┴─────┴────┴─────────┤ │ │備考│ │ ├─┼──┼───────┬───┬───────────┬─────┬────┬─────────┤ │2│6010│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五層:17.25 │ │ 全部 │340,000元 │ │ │ │聯段1920-11地 │、鋼筋│合計:17.25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4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層樓房│ │ │ │ │ │ │ │和路二段430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惟門牌號碼民和路2段430號│ │ │建物內部有辦公桌椅及相關設備、床鋪、機車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債務人作為房屋銷售中心之│ │ │辦公室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 │ │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 │ │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 │ │ │得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 │ │ │人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貳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柒拾參萬柒仟元。 │ └────┴────────────────────────────────────────────┘ 標別:4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3 │ │156.00 │全部 │6,951,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 │340.00 │1382分之156 │1,716,000元 │ │ ├───┼────┴───┴───┴──────┴─┴─────┴──────┴────────┤ │ │備考 │建號5791。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91│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75.20 │陽台26.64 │ 全部 │6,695,000元 │ │ │ │聯段1920-13地 │樓梯間│二層 : 75.24 │ │ │ │ │ │ │號 │、停車│三層 : 71.44 │ │ │ │ │ │ │--------------│空間、│四層 : 74.02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機械室│屋頂突出物: 23.03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鋼筋│合 計:318.93 │ │ │ │ │ │ │6號 │混凝土│ │ │ │ │ │ │ │ │造、4 │ │ │ │ │ │ │ │ │層樓房│ │ │ │ │ │ ├──┼───────┴───┴───────────┴─────┴────┴─────────┤ │ │備考│ │ ├─┼──┼───────┬───┬───────────┬─────┬────┬─────────┤ │2│6011│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一層: 1.19 │ │ 全部 │429,000元 │ │ │ │聯段1920-13地 │、鋼筋│五層:20.86 │ │ │ │ │ │ │號 │混凝土│合計:22.05 │ │ │ │ │ │ │--------------│造、4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層樓房│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 │ │ │ │ │ │ │ │6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 │ │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 │ │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 │ │ │得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 │ │ │人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玖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柒拾參萬柒仟元。 │ └────┴────────────────────────────────────────────┘ 標別:5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4 │ │111.00 │全部 │4,948,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 │340.00 │1382分之111 │1,216,000元 │ │ ├───┼────┴───┴───┴──────┴─┴─────┴──────┴────────┤ │ │備考 │建號5790。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90│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70.65 │陽台28.73 │ 全部 │6,644,000元 │ │ │ │聯段1920-14地 │樓梯間│二層 : 75.24 │ │ │ │ │ │ │號 │、停車│三層 : 70.46 │ │ │ │ │ │ │--------------│空間、│四層 : 72.92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25.14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凝土造│合 計:314.41 │ │ │ │ │ │ │2號 │、4層 │ │ │ │ │ │ │ │ │樓房 │ │ │ │ │ │ ├──┼───────┴───┴───────────┴─────┴────┴─────────┤ │ │備考│ │ ├─┼──┼───────┬───┬───────────┬─────┬────┬─────────┤ │2│6012│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五層:18.09 │ │ 全部 │352,000元 │ │ │ │聯段1920-14地 │、鋼筋│合計:18.09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4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層樓房│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 │ │ │ │ │ │ │ │2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 │ │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 │ │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 │ │ │得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 │ │ │人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捌仟元。 │ └────┴────────────────────────────────────────────┘ 標別:6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5 │ │111.00 │全部 │4,948,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 │340.00 │1382分之111 │1,216,000元 │ │ ├───┼────┴───┴───┴──────┴─┴─────┴──────┴────────┤ │ │備考 │建號5789。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89│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70.65 │陽台28.73 │ 全部 │6,644,000元 │ │ │ │聯段1920-15地 │樓梯間│二層 : 75.24 │ │ │ │ │ │ │號 │、停車│三層 : 70.46 │ │ │ │ │ │ │--------------│空間、│四層 : 72.92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25.14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凝土造│合 計:314.41 │ │ │ │ │ │ │0號 │、4層 │ │ │ │ │ │ │ │ │樓房 │ │ │ │ │ │ ├──┼───────┴───┴───────────┴─────┴────┴─────────┤ │ │備考│ │ ├─┼──┼───────┬───┬───────────┬─────┬────┬─────────┤ │2│6013│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五層:18.09 │ │ 全部 │352,000元 │ │ │ │聯段1920-15地 │、鋼筋│合計:18.09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4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層樓房│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1│ │ │ │ │ │ │ │ │0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 │ │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 │ │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 │ │ │得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 │ │ │人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捌仟元。 │ └────┴────────────────────────────────────────────┘ 標別:7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6 │ │111.00 │全部 │4,948,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 │340.00 │1382分之111 │1,216,000元 │ │ ├───┼────┴───┴───┴──────┴─┴─────┴──────┴────────┤ │ │備考 │建號5788。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88│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70.65 │陽台28.73 │ 全部 │6,644,000元 │ │ │ │聯段1920-16地 │樓梯間│二層 : 75.24 │ │ │ │ │ │ │號 │、停車│三層 : 70.46 │ │ │ │ │ │ │--------------│空間、│四層 : 72.92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25.14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8│凝土造│合 計:314.41 │ │ │ │ │ │ │號 │、4層 │ │ │ │ │ │ │ │ │樓房 │ │ │ │ │ │ ├──┼───────┴───┴───────────┴─────┴────┴─────────┤ │ │備考│ │ ├─┼──┼───────┬───┬───────────┬─────┬────┬─────────┤ │2│6014│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五層:18.09 │ │ 全部 │352,000元 │ │ │ │聯段1920-16地 │、鋼筋│合計:18.09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4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層樓房│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8│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 │ │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 │ │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 │ │ │得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 │ │ │人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捌仟元。 │ └────┴────────────────────────────────────────────┘ 標別:8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7 │ │111.00 │全部 │4,948,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 │340.00 │1382分之111 │1,216,000元 │ │ ├───┼────┴───┴───┴──────┴─┴─────┴──────┴────────┤ │ │備考 │建號5787。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87│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70.65 │陽台28.73 │ 全部 │6,644,000元 │ │ │ │聯段1920-17地 │樓梯間│二層 : 75.24 │ │ │ │ │ │ │號 │、停車│三層 : 70.46 │ │ │ │ │ │ │--------------│空間、│四層 : 72.92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25.14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6│凝土造│合 計:314.41 │ │ │ │ │ │ │號 │、4層 │ │ │ │ │ │ │ │ │樓房 │ │ │ │ │ │ ├──┼───────┴───┴───────────┴─────┴────┴─────────┤ │ │備考│ │ ├─┼──┼───────┬───┬───────────┬─────┬────┬─────────┤ │2│6015│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五層:18.09 │ │ 全部 │352,000元 │ │ │ │聯段1920-17地 │、鋼筋│合計:18.09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4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層樓房│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6│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 │ │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 │ │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 │ │ │得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 │ │ │人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捌仟元。 │ └────┴────────────────────────────────────────────┘ 標別:9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8 │ │114.00 │全部 │5,082,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12 │ │340.00 │1382分之114 │1,255,000元 │ │ ├───┼────┴───┴───┴──────┴─┴─────┴──────┴────────┤ │ │備考 │建號5786。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86│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70.65 │陽台28.73 │ 全部 │6,663,000元 │ │ │ │聯段1920-18地 │樓梯間│二層 : 75.24 │ │ │ │ │ │ │號 │、停車│三層 : 70.46 │ │ │ │ │ │ │--------------│空間、│四層 : 72.92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26.11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2│凝土造│合 計:315.38 │ │ │ │ │ │ │號 │、4層 │ │ │ │ │ │ │ │ │樓房 │ │ │ │ │ │ ├──┼───────┴───┴───────────┴─────┴────┴─────────┤ │ │備考│ │ ├─┼──┼───────┬───┬───────────┬─────┬────┬─────────┤ │2│6016│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五層:17.12 │ │ 全部 │333,000元 │ │ │ │聯段1920-18地 │、鋼筋│合計:17.12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4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層樓房│ │ │ │ │ │ │ │和路二段428巷2│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 │ │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 │ │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 │ │ │得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 │ │ │人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玖拾玖萬玖仟元。 │ └────┴────────────────────────────────────────────┘ 標別:10 ┌─────────────────────────────────────────────────┐ │108年度中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9684號 財產所有人:鄭瑞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銀聯 │ │1920-20 │ │151.00 │全部 │13,741,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779│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一層 : 62.80 │陽台26.17 │ 全部 │6,317,000元 │ │ │ │聯段1920-20地 │樓梯間│二層 : 75.21 │ │ │ │ │ │ │號 │、停車│三層 : 68.70 │ │ │ │ │ │ │--------------│空間、│四層 : 68.70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24.40 │ │ │ │ │ │ │和路二段422號 │凝土造│合 計:299.81 │ │ │ │ │ │ │ │、4層 │ │ │ │ │ │ │ │ │樓房 │ │ │ │ │ │ ├──┼───────┴───┴───────────┴─────┴────┴─────────┤ │ │備考│ │ ├─┼──┼───────┬───┬───────────┬─────┬────┬─────────┤ │2│6017│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家用│五層:17.25 │ │ 全部 │340,000元 │ │ │ │聯段1920-20地 │、鋼筋│合計:17.25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4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民│層樓房│ │ │ │ │ │ │ │和路二段422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查封時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鎖入內測量建物,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另社區中庭(通道)有搭建無門牌│ │ │之地上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係供警衛室及電錶室所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三、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標的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函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 │ │惟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於拍定後,本院即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 │ │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拍定人亦 │ │ │得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自行向上開機關為聲請)。然於上開機關同意塗銷前開禁止處分前,拍定 │ │ │人尚無法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於投標前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參拾玖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玖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