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108士金職八字第6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8士金職八字第63號(士林 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祥字第54279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盧宏陞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8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8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8年度士金職字第6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54279號 財產所有人:盧宏陞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同區 │迪化 │二 │204 │ │19 │5376分之35 │48,000元 │ │ ├───┼────┴───┴───┴──────┴─┴─────┴──────┴────────┤ │ │備考 │特定專用區(供特定商業使用)。 │ ├─┼───┼────┬───┬───┬──────┬─┬─────┬──────┬────────┤ │2│臺北市│大同區 │迪化 │二 │205 │ │277 │5376分之35 │616,000元 │ │ ├───┼────┴───┴───┴──────┴─┴─────┴──────┴────────┤ │ │備考 │特定專用區(供特定商業使用)。 │ ├─┼───┼────┬───┬───┬──────┬─┬─────┬──────┬────────┤ │3│臺北市│大同區 │迪化 │二 │205-1 │ │23 │5376分之35 │56,000元 │ │ ├───┼────┴───┴───┴──────┴─┴─────┴──────┴────────┤ │ │備考 │特定專用區(供特定商業使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107年10月5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05、205─1地號土地為迪化街1段71號二層半之│ │ │建物占用;204地號土地係前開建物前之騎樓。債權人於108年3月25日陳報該店家之老闆為│ │ │土地共有人。上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的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 │ │序主張權益,且須待訴訟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設定。 │ └────┴────────────────────────────────────────────┘ 標別:乙 ┌─────────────────────────────────────────────────┐ │108年度士金職字第63號 法院案號:107年度司執字第54279號 財產所有人:盧宏陞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忠山 │ │1313 │ │40.08 │18分之1 │8,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興化店段車路腳小段1-1地號。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 │ ├─┼───┼────┬───┬───┬──────┬─┬─────┬──────┬────────┤ │2│新北市│淡水區 │忠山 │ │1386 │ │109.16 │18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興化店段車路腳小段31-5地號。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 │ ├─┼───┼────┬───┬───┬──────┬─┬─────┬──────┬────────┤ │3│新北市│淡水區 │忠山 │ │1396 │ │916.03 │18分之1 │104,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興化店段車路腳小段31-11地號。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 │ ├─┼───┼────┬───┬───┬──────┬─┬─────┬──────┬────────┤ │4│新北市│淡水區 │忠山 │ │1430 │ │110.02 │18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興化店段車路腳小段46-4地號。 │ ├─┼───┼────┬───┬───┬──────┬─┬─────┬──────┬────────┤ │5│新北市│淡水區 │忠山 │ │1432 │ │121.56 │18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興化店段車路腳小段46-14地號。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107年10月4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313地號土地係位於頂田寮有機農場旁之道路用地,無│ │ │地上物占用;1386地號土地部分為興仁路28號建物右前方之道路用地,部分為雜木林;139│ │ │6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上有興仁路18、20、22、24、26、28號建物搭出之遮雨棚│ │ │占用,部分為雜木林;1430、1432地號土地為淡金路3段旁之空地,無地上物占用。上開地│ │ │上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 │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貳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的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 │ │序主張權益,且須待訴訟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設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