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109彰金職雨字第2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彰金職雨字第20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壬字第20410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柯俊雄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4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9年度彰金職字第20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0410號 財產所有人:柯俊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鹿港鎮 │頂和 │ │46 │ │4449 │2300分之350 │1,28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巷道,部份雜木,部分為建物數棟,為共│ │ │有人所使用,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 │,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元。 │ │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 │ │五、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上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 │ │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 │ │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 │ │共有人。另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 │ │ │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 │ │六、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 │ │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撒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 │ │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 │ │得異議。 │ │ │七、依土地謄本記載,土地經彰化縣政府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 標別:2 ┌─────────────────────────────────────────────────┐ │109年度彰金職字第20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0410號 財產所有人:柯俊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鹿港鎮 │頂和 │ │47 │ │3720 │1500分之175 │2,5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巷道,部份雜木,部分為建物數棟,為共│ │ │有人所使用,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 │,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元。 │ │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 │查明。 │ │ │五、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 │ │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撒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 │ │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 │ │得異議。 │ └────┴────────────────────────────────────────────┘ 標別:3 ┌─────────────────────────────────────────────────┐ │109年度彰金職字第20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0410號 財產所有人:柯俊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鹿港鎮 │頂和 │ │57 │ │4166 │1500分之175 │2,880,000元 │ │ ├───┼────┴───┴───┴──────┴─┴─────┴──────┴────────┤ │ │備考 │105司執11567查封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巷道,部份雜木,部分為建物數棟,為共│ │ │有人所使用,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 │,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 │ │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 │查明。 │ │ │五、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 │ │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撒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 │ │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 │ │得異議。 │ └────┴────────────────────────────────────────────┘ 標別:4 ┌─────────────────────────────────────────────────┐ │109年度彰金職字第20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0410號 財產所有人:柯俊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鹿港鎮 │頂和 │ │58 │ │1013 │1500分之175 │64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巷道,部份雜木,部分為建物數棟,為共│ │ │有人所使用,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 │,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 │ │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 │查明。 │ │ │五、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 │ │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撒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 │ │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 │ │得異議。 │ └────┴────────────────────────────────────────────┘ 標別:5 ┌─────────────────────────────────────────────────┐ │109年度彰金職字第20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0410號 財產所有人:柯俊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鹿港鎮 │頂和 │ │65 │ │2010 │2300分之350 │736,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為雜草空地,為共有人所使用,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 │ │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參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元。 │ │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 │ │五、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上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 │ │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 │ │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 │ │共有人。另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 │ │ │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 │ │六、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 │ │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撒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 │ │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 │ │得異議。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