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108板金職四字第39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8年度板金職四字第394號(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公字第93077號)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鴻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 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 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6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8年度板金職字第394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93077號 財產所有人:陳鴻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樹林區 │石灰坑│石灰坑│6-4 │ │105 │3分之1 │21,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樹林區 │石灰坑│石灰坑│6-5 │ │306 │3000000分之2│16,000元 │ │ │ │ │ │ │ │ │ │66471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樹林區 │石灰坑│石灰坑│6-8 │ │2195 │3分之1 │375,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樹林區 │石灰坑│石灰坑│45-9 │ │4079 │10000000分之│144,000元 │ │ │ │ │ │ │ │ │ │676806 │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樹林區 │石灰坑│石灰坑│45-13 │ │2246 │10000000分之│26,000元 │ │ │ │ │ │ │ │ │ │182369 │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樹林區 │石灰坑│石灰坑│45-24 │ │78 │10分之1 │5,2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樹林區 │石灰坑│石灰坑│45-26 │ │124 │10分之1 │11,000元 │ │ ├───┼────┴───┴───┴──────┴─┴─────┴──────┴────────┤ │ │備考 │ │ ├─┼───┼────┬───┬───┬──────┬─┬─────┬──────┬────────┤ │8│新北市│樹林區 │石灰坑│石灰坑│105-7 │ │310 │10000000分之│16,000元 │ │ │ │ │ │ │ │ │ │699677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發現編號1之土地位於台電公司電線桿(編號:中山幹 │ │ │181)對面之道路;編號2之土地位於台電公司電線桿(編號:鶯友幹55A)前方之道路;編號3 │ │ │之土地位於台電公司電線桿(編號:鶯友幹55)後方之山坡地;編號4之土地位於台電公司電線桿( │ │ │編號:鶯友幹67─1)後方之雜林地;編號5之土地位於台電公司電線桿(編號:鶯友幹67)下方 │ │ │之山坡地;編號6、7之土地位於台電公司電線桿(編號:鶯友幹67─2)旁支空地;編號8之土地│ │ │為「慈皇宮」路標至台電公司電線桿(編號:鶯友幹175)間之道路,其上均無建物。 │ │ │二、本件拍賣編號1、2、4、6、8之土地,係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 │ │之農業用地,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法第三十四條之農民、│ │ │農企或農試研究之團體、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 │ │入標匭,始准應買承受,否則投標無效。 │ │ │三、本件拍賣編號3、5、7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請投│ │ │標人自行注意。 │ │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各筆土地共有人對各該筆土地有優先承購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