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109竹金職方字第3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竹金職方字第32號(新竹 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文字第28729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蕭宗鍾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6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9年度竹金職字第32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8729號 財產所有人:蕭宗鍾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市│  │西門 │二 │191 │ │72 │3分之1 │4,41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01 │新竹市 西門段│住家用│騎樓: 19.80 │及一切附屬│ 3分之1 │356,000元 │ │ │ │二小段189、191│、加強│2層 :114.39 │建物 │ │ │ │ │ │地號 │磚造、│1層 : 94.59 │ │ │ │ │ │ │--------------│2層 │合計:228.78 │ │ │ │ │ │ │新竹市北大路34│ │ │ │ │ │ │ │ │1號 │ │ │ │ │ │ │ ├──┼───────┴───┴───────────┴─────┴────┴─────────┤ │ │備考│ │ ├─┼──┼───────┬───┬───────────┬─────┬────┬─────────┤ │2│暫編│新竹市 西門段│住家用│2層 : 9.74 │及一切附屬│ 3分之1 │21,000元 │ │ │819 │二小段189地號 │、加強│1層 :16.16 │建物 │ │ │ │ │ │--------------│磚造、│合計:25.9 │ │ │ │ │ │ │新竹市北大路34│鋼鐵造│ │ │ │ │ │ │ │1號 │、2層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民國108年9月20日現場查封時,401建號1樓為捷豹商店,2樓為冠祥法律事務所│ │ │,執行時1樓未營業,2樓事務所員工鄭先生稱是向債務人之父蕭錠村承租,3樓為頂樓無增建,地│ │ │政指稱建物座落191、189地號,建物前半部座落191地號(臨北大路),實際位置實測為準│ │ │。嗣法院108年11月4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819建號),1樓為捷豹運動休閒店│ │ │,店員稱只知是向蕭先生承租,不清楚租金多少,印象中無影響交易價值之特別情事,地政人員稱1│ │ │樓天井、房屋後半段之2樓天井位置有增建。嗣債權人陳報因無法聯繫債務人,無法知悉房屋使用1│ │ │89地號之土地法律關係,據鑑價報告所載,191地號土地為新竹市都市計劃(第一階段)案,使│ │ │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 │ │二、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建號401號及│ │ │暫編819建號座落189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 │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柒拾捌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伍萬捌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81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 │ │六、優先承買權: │ │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2)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189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 │ │條之2 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先承買權。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