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109士金職七字第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士金職七字第3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莊字第53251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賀立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7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9年度士金職字第3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53251號 財產所有人:王賀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蕃薯寮│水碓 │142-1 │ │241 │9分之1 │57,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淡水區 │蕃薯寮│水碓 │131-1 │ │438 │9分之1 │103,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淡水區 │蕃薯寮│水碓 │127-6 │ │204 │9分之2 │93,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標執行標的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8年9月1│ │ │9日指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本標執行標的現為北12線道道路及道路旁草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 │仍請應賣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壹仟元。 │ │ │四、本標拍買不動產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 │ ,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 │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 │ 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證書│ │ │ 。 │ │ │五、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區分係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 │ │ 查明注意。 │ │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標別:2 ┌─────────────────────────────────────────────────┐ │109年度士金職字第3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53251號 財產所有人:王賀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蕃薯寮│水碓 │115 │ │2939 │9分之2 │1,117,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標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8年9月19│ │ │日指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1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水碓7號建物後方,目視所及,雜草林木│ │ │叢生。依鑑價報告記載,115地號未直接臨路,現況其上為林木覆蓋。從空照圖觀之,土地上似有│ │ │建物占用,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元。 │ │ │四、本標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 │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 │ │五、本標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 │ │ 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證書。 │ │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