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109彰金職平字第12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彰金職平字第128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癸字第4439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徐明賢、林盈葆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7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9年度彰金職字第128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44396號 財產所有人:林盈葆、徐明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北斗鎮 │興農 │ │1172-1 │ │403.65 │全部 │5,260,000元 │ │ ├───┼────┴───┴───┴──────┴─┴─────┴──────┴────────┤ │ │備考 │徐明賢權利範圍40365分之30365、林盈葆權利範圍40365分之10000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5 │彰化縣北斗鎮興│ │地面層:252.13 │ │ 全部 │1,230,000元 │ │ │ │農段1172-1地號│ │合 計:252.13 │ │ │ │ │ │ │--------------│ │ │ │ │ │ │ │ │彰化縣北斗鎮新│ │ │ │ │ │ │ │ │生里興農路一段│ │ │ │ │ │ │ │ │512之1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號係未保存登記建物,部份占用鄰地1176地號面積:3.51平方公尺。徐明賢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為有一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為彰│ │ │化縣北斗鎮興農路一段512之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債務人徐明賢所有,該建物目前開設「北斗│ │ │之星」小吃部。另據鑑價報告載明拍賣土地地形為不規則形,地勢平坦,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二、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三、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地上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四、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未辦保存登記│ │ │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五、拍賣之建物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 │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 │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115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1176地號面積,占用面積為3•51平方公尺,│ │ │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