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109雲金職雨字第14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雲金職雨字第143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甲字第342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胡國棟即塗托食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胡安昌即塗托食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胡于嫣即胡祐瑄即 塗托食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7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9年度雲金職字第143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342號 財產所有人:塗托食品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六市 │萬年西│ │368 │ │4183.19 │全部 │44,058,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工業用地,所有權人塗托食品有限公司、重測前:竹圍子段597-2地 │ │ │ │號、調107執全助69號卷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2 │雲林縣斗六市萬│工業用│一層 :847.34 │浴廁33.13 │ 全部 │864,000元 │ │ │ │年西段368地號 │、一層│防空避難室: 46.86 │ │ │ │ │ │ │--------------│鋼造 │合 計:894.2 │ │ │ │ │ │ │雲林縣斗六市萬│ │ │ │ │ │ │ │ │年路375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塗托食品有限公司、重測前:竹圍子段164建號、調107執全助69號卷 │ ├─┼──┼───────┬───┬───────────┬─────┬────┬─────────┤ │2│93 │雲林縣斗六市萬│一層鋼│一層:410.99 │ │ 全部 │1,176,000元 │ │ │ │年西段368地號 │造倉庫│合計:410.99 │ │ │ │ │ │ │--------------│ │ │ │ │ │ │ │ │雲林縣斗六市萬│ │ │ │ │ │ │ │ │年路375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塗托食品有限公司,重測前:竹圍子段1243建號、調107執全助69號卷、冷凍庫2座作價120 │ │ │ │萬元計入價格 │ ├─┼──┼───────┬───┬───────────┬─────┬────┬─────────┤ │3│92-2│雲林縣斗六市萬│ │ │涼棚(一層 │ 全部 │249,000元 │ │ │ │年西段368地號 │ │ │,鋼骨造)1│ │ │ │ │ │--------------│ │ │59、涼棚( │ │ │ │ │ │雲林縣斗六市萬│ │ │一層,鋼架│ │ │ │ │ │年路375號 │ │ │造)210.6、│ │ │ │ │ │ │ │ │工廠(二層 │ │ │ │ │ │ │ │ │,鋼鐵造)8│ │ │ │ │ │ │ │ │80.46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增建)、所有權人塗托食品有限公司、輕鋼架裝潢部分另作價10萬元計入 │ │ │ │價格 │ ├─┼──┼───────┬───┬───────────┬─────┬────┬─────────┤ │4│93-2│雲林縣斗六市萬│ │ │涼棚(一層 │ 全部 │95,000元 │ │ │ │年西段368地號 │ │ │鋼架造)188│ │ │ │ │ │--------------│ │ │.25 │ │ │ │ │ │雲林縣斗六市萬│ │ │ │ │ │ │ │ │年路375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增建)、所有權人塗托食品有限公司 │ ├─┼──┼───────┬───┬───────────┬─────┬────┬─────────┤ │5│0 │雲林縣斗六市萬│ │ │鐵欄杆105.│ 全部 │42,000元 │ │ │ │年西段368地號 │ │ │27公尺、磚│ │ │ │ │ │--------------│ │ │造圍牆及大│ │ │ │ │ │雲林縣斗六市萬│ │ │門92.37公 │ │ │ │ │ │年路375號 │ │ │尺 │ │ │ │ ├──┼───────┴───┴───────────┴─────┴────┴─────────┤ │ │備考│附屬建物部分、所有權人塗托食品有限公司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詳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他項權利:抵押權、地上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依地政人員指界,368地號土地坐落拍賣廠房及環繞廠房之磚造圍牆、鐵欄杆及大門,經執行│ │ │人員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及檢視屋況,大門旁圍牆懸掛門牌「嘉峰食品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 │ │萬年路375號」,92建號建物作辦公室、廠房及員工宿舍使用,均以磚造隔間,辦公室已有部分│ │ │天花板破損,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防空避難室部分作污水處理使用;93建號建物為食品生產、加工│ │ │、冷凍保存之處所,建物周圍有磚牆拆除痕跡,內置有兩間冷凍庫房,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冷凍保存│ │ │之處所,食品生產、加工之相關機具設備非拍賣範圍,又作而為冷凍庫使用之2個房間(不含可拆卸 │ │ │之冷凍設備)雖據承租人主張為其承租後自行搭建,惟其亦為拍賣之範圍,法院業已作價120萬元 │ │ │列入93建號建物之拍賣價格。又建物增建部分為92建號建物之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建物外涼棚及│ │ │環繞廠房之磚造圍牆、鐵欄杆、大門等。據測量當時在場之承租人胡嘉峰稱拍賣房地為其所承租,租│ │ │期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至110年8月1日止,租金每月10萬元,茲因上開租賃關係係成立│ │ │於假扣押查封之後,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 │又承租人稱拍賣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 │ │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 │ │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 │ │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 │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三、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或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陸佰肆拾捌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佰貳拾玖萬柒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