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109雲金職日字第29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雲金職日字第298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癸字第2943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蕭雅玲、張招治、林紋雅所有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8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9年度雲金職字第298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9435號 財產所有人:林紋雅、蕭雅玲、張招治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南鎮 │建國 │ │953 │ │54.00 │全部 │2,125,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林紋雅及蕭雅玲各持分2分之1。調108年執全43號卷。 │ ├─┼───┼────┬───┬───┬──────┬─┬─────┬──────┬────────┤ │2│雲林縣│斗南鎮 │建國 │ │954 │ │141.00 │全部 │5,545,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所有權人張招治,調108年執全45號卷。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7 │雲林縣斗南鎮建│住家用│電梯樓梯間: 6.60 │ │ 全部 │650,000元 │ │ │ │國段954地號 │、加強│一層 : 56.55 │ │ │ │ │ │ │--------------│磚造、│二層 : 63.22 │ │ │ │ │ │ │雲林縣斗南鎮大│2層樓 │合 計:126.37 │ │ │ │ │ │ │同路323號 │房 │ │ │ │ │ │ ├──┼───────┴───┴───────────┴─────┴────┴─────────┤ │ │備考│重劃前:建號1045號。所有權人張招治,調108年執全45號卷。 │ ├─┼──┼───────┬───┬───────────┬─────┬────┬─────────┤ │2│147-│雲林縣斗南鎮建│磚造、│一層:30.26 │鐵架浪板、│ 全部 │432,000元 │ │ │1 │國段953、954地│廚房、│二層: 0.90 │鐵皮涼棚:6│ │ │ │ │ │號 │住宅 │合計:31.16 │3.21;鋼架│ │ │ │ │ │--------------│ │ │浪板、鐵皮│ │ │ │ │ │雲林縣斗南鎮大│ │ │車庫100.43│ │ │ │ │ │同路323號 │ │ │;加強磚造│ │ │ │ │ │ │ │ │陽台8.73 │ │ │ │ ├──┼───────┴───┴───────────┴─────┴────┴─────────┤ │ │備考│重劃前:建號1045號。所有權人張招治,調108年執全45號卷。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界,953、954地號上有本次拍賣建物及鐵皮車庫兼倉庫,另據債務人配偶稱│ │ │,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故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 │ │法不點交事由,本院得不點交。 │ │ │二、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三、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 │ │ │四、其他事項: │ │ │(一)據測量時債務人配偶稱,拍賣之建物牆壁有裂痕,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依強制執行法第│ │ │69條規定,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聲請撤銷拍定。 │ │ │(二)拍賣之147─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 │ │之風險。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柒拾伍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