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109雲金職日字第18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雲金職日字第185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甲字第1132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詠婕、洪名亮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8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9年度雲金職字第185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132號 財產所有人:林詠婕、洪名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虎尾鎮 │蕃薯 │ │1060-437 │ │60 │全部 │2,092,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林詠婕、洪名亮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2│雲林縣│虎尾鎮 │蕃薯 │ │1060-434 │ │86 │10000分之814│245,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林詠婕、洪名亮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407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78 │雲林縣虎尾鎮蕃│住家用│一層: 43.56 │二層陽台3.│ 全部 │1,810,000元 │ │ │ │薯段1060-437地│、四層│二層: 24.91 │14平方公尺│ │ │ │ │ │號 │鋼筋混│三層: 45.11 │、三層陽台│ │ │ │ │ │--------------│凝土造│四層: 26.32 │4.18平方公│ │ │ │ │ │雲林縣虎尾鎮興│ │合計:139.9 │尺、四層陽│ │ │ │ │ │南里興南502之2│ │ │台1.91平方│ │ │ │ │ │號 │ │ │公尺、四層│ │ │ │ │ │ │ │ │雨遮1.91平│ │ │ │ │ │ │ │ │方公尺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林詠婕、洪名亮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2│876 │雲林縣虎尾鎮蕃│住家用│四層:10.88 │ │ 全部 │60,000元 │ │ │ │薯段1060-437地│、第四│合計:10.88 │ │ │ │ │ │ │號 │層鋁造│ │ │ │ │ │ │ │--------------│ │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興│ │ │ │ │ │ │ │ │南里興南502之2│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增建)、所有權人林詠婕、洪名亮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依地政人員指界,1060─437地號土地坐落拍賣建物,1060─434地號土地為建物│ │ │門前之社區道路,經偕同地政人員進入建物測量,建物似無人居住,堆置雜物,四樓鋁造採光罩為增│ │ │建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 │ │ │意拍賣標地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 │ │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公司,俾利後續處理),因法院無從查知正確之占有使用情│ │ │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建物得依現況點交。│ │ │1060─434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為門前之社區道路,債務人無現實占有部份,共有人間亦無│ │ │分管契約,故1060─434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又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建物並無海砂屋、輻│ │ │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 │ │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 │ │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 │ │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 │ │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二、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三、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或撤銷拍定。 │ │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貳拾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