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109投金職雨字第10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投金職雨字第108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平字第609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益宗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9月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9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9年度投金職字第108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6092號 財產所有人:李益宗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溪南 │ │1439 │ │116.18 │14分之1 │230,000元 │ │ ├───┼────┴───┴───┴──────┴─┴─────┴──────┴────────┤ │ │備考 │李益宗 │ ├─┼───┼────┬───┬───┬──────┬─┬─────┬──────┬────────┤ │2│南投縣│埔里鎮 │溪南 │ │1444 │ │60.01 │全部 │1,640,000元 │ │ ├───┼────┴───┴───┴──────┴─┴─────┴──────┴────────┤ │ │備考 │李益宗 │ ├─┼───┼────┬───┬───┬──────┬─┬─────┬──────┬────────┤ │3│南投縣│埔里鎮 │溪南 │ │1448 │ │271.93 │16分之1 │470,000元 │ │ ├───┼────┴───┴───┴──────┴─┴─────┴──────┴────────┤ │ │備考 │李益宗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89 │南投縣埔里鎮溪│住宅、│一層: 46.39 │陽台:14.88│ 全部 │1,060,000元 │ │ │ │南段1444地號 │停車空│二層: 25.62 │平方公尺 │ │ │ │ │ │--------------│間、鋼│三層: 47.25 │ │ │ │ │ │ │珠生路78巷21號│筋混凝│合計:119.26 │ │ │ │ │ │ │ │土造、│ │ │ │ │ │ │ │ │3層 │ │ │ │ │ │ ├──┼───────┴───┴───────────┴─────┴────┴─────────┤ │ │備考│李益宗 │ ├─┼──┼───────┬───┬───────────┬─────┬────┬─────────┤ │2│189-│南投縣埔里鎮溪│住家用│四層:47.25 │一層涼棚面│ 全部 │250,000元 │ │ │2 │南段1444、1448│、RC造│合計:47.25 │積:12.60平│ │ │ │ │ │地號 │蓋鐵皮│ │方公尺、四│ │ │ │ │ │--------------│、4層 │ │層陽台面積│ │ │ │ │ │珠生路78巷21號│ │ │:8.82平方 │ │ │ │ │ │ │ │ │公尺 │ │ │ │ ├──┼───────┴───┴───────────┴─────┴────┴─────────┤ │ │備考│李益宗、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1439、1448地號土地為社區公用地,1444地號土地為18│ │ │9建號建物之基地,189建號建物屋內雜物垃圾散亂四處,有部分壁癌,鄰近有大型公墓。債權人│ │ │代理人稱:189建號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後債權人代理人另行具狀陳報│ │ │拍賣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拍賣之1444地號土地及│ │ │189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1439、1448地號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 │。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陸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參萬元。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六、拍賣之189─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 │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 │ │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 │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八、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 │ │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