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發文字號:109士金職八字第4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士金職八字第43號(士林 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助康字第4801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潘欽陵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 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 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8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9年度士金職字第43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助字第4801號 財產所有人:潘欽陵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石潭 │三 │136 │空│1757.29 │48分之1 │91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之高速公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2│臺北市│內湖區 │石潭 │三 │137 │空│1091.43 │48分之1 │569,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之高速公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3│臺北市│內湖區 │石潭 │三 │140 │空│130.34 │48分之1 │7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之高速公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4│臺北市│內湖區 │石潭 │三 │141 │空│1497.37 │48分之1 │774,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之高速公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5│臺北市│內湖區 │石潭 │三 │142 │空│311.03 │48分之1 │164,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之高速公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6│臺北市│內湖區 │石潭 │三 │143 │空│2103.63 │48分之1 │1,09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之高速公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7│臺北市│內湖區 │石潭 │三 │144 │空│62.01 │48分之1 │3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之高速公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08年11月6日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0、144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 │ │生,目視範圍所及無地上物占用;136、137地號土地部分上有耕種作物,作物收取權人及占有│ │ │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141、142地號土地上有停車棚架占用,停車棚架│ │ │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136地號土地有一木板搭建之建物及│ │ │55號建物占用;141地號土地,部分雜草林木叢生,部分有門牌232巷26弄32號建物占用│ │ │;143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之鐵皮、水泥建物占用及34、36、38、40、42號建物及土│ │ │地公廟等部分座落。32、34、38、55號建物由土地共有人陳報為其所有,前述建物所有權人│ │ │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陸拾壹萬玖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標別:乙 ┌─────────────────────────────────────────────────┐ │109年度士金職字第43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助字第4801號 財產所有人:潘欽陵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汐止區 │茄苳腳│ │1160-11 │空│7623 │10分之3 │1,419,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之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08年11月6日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60─1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 │地,目視範圍所及無地上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 │利移轉證書。 │ │ │六、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拍賣後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八